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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91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狼翼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花园坪小区A区7巷3号101。
法定代表人:陈冰心。
被告:陈冰心,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狼翼尚品贸易有限公司、陈冰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书记员 郝彦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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