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深圳市汇沣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友达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368号

原告:深圳市汇沣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固戍塘西股份公司B栋厂房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R。

法定代表人:顾增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提林,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友达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三位村北9巷19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2。

法定代表人:林卓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添辉,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汇沣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达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沣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沣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沣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互尔赛斯科技有限公司曹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4406号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

温汉杰与李云萍深圳市欧布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384号 原告:温汉杰,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炜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60号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83号富荣泰1号楼2楼D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