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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80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驾马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工业城二期厂房7栋2、3、4整层。
法定代表人:曹志锋。
原告深圳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驾马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40××××.X)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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