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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25号
原告:杜战远,男,汉族,1988年6月28人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华,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治良,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杜战远与被告何治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杜战远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战远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战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战远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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