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287号
原告:杨启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B座80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X。
被告:张林生,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杨启慰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35××××.9)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启慰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启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杨启慰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杨启慰。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书记员 郝彦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