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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205号
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优图一路1号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迅达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8110。
法定代表人:陈广植,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全,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审 判 员 潘 亮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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