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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广国与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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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5号之一

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同富裕工业园茶树A栋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D。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第二工业区B栋厂房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M。

法定代表人:冉红梅,总经理。

被告:黄勇,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黄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尤广国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广国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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