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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5号之一
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同富裕工业园茶树A栋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D。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第二工业区B栋厂房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M。
法定代表人:冉红梅,总经理。
被告:黄勇,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黄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尤广国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广国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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