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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204号
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优图一路1号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系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沃克凡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岗头路口剑业高新科技园A栋319。
经营者:吴楚伦。
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沃克凡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6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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