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孙明会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5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会,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25层2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E。

法定代表人:和亚丽。

上诉人孙明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二审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明会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与上诉状一致。

被上诉人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二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邮寄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原审原告孙明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其网站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孙明会于2002年9月28日在《邹城日报》上刊登《启事》称“本人新作《邹鲁赞歌》歌词已定稿,现以此谨向社会征曲,有合作者,请将歌谱函寄邹城市啤酒厂孙明亮或孙明荣均可,合则约见。《邹鲁赞歌》词作者:孙明会2002.9.25”,同时刊登《邹鲁赞歌》歌词全文“东方君子国,邹鲁圣贤乡,炎黄初始兴华夏,儒墨并显润中华,寻根溯源发轫地,谒祖朝圣共一家。啊,邹鲁!啊,邹鲁!你是我民族的根,你是我中华的魂!谦谦君子国,徐徐邹鲁风,文教兴盛比当年,科技发达亦称雄,儒墨同化邹鲁人,德高学优技艺精。啊,邹鲁!啊,邹鲁!你是我中华的典范,你是我文明的结晶。浩浩君子国,邹鲁春潮涌,东临大海西沿运,邹电鲁煤好冶金,大钢重机成组建,再造中华制高点。啊,邹鲁!啊,邹鲁!你是我中华文明的摇篮,你是我民族复兴的发端!”。

根据(2017)深前证字第29630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1月14日,孙明会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孙明会操作该处电脑连入Internet,在“baidu.com”网页搜索栏中输入“东方君子国邹鲁圣贤乡孔夫子旧书网”进行搜索,进入对应页面,点击“邹鲁的个人简介-邹鲁的书-邹鲁的文集-孔夫子旧书网”,浏览并依次对页面进行截屏,显示“邹鲁个人简介”一文;点击页面左下方“关于孔夫子”的链接,进入页面后显示关于孔夫子旧书网简介,称“孔夫子旧书网(××)”隶属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

经查看,被告在其网站的“邹鲁个人简介”一文,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人物简介”及相关注释,文章结尾处附《文化颂歌》。经比对,除标题不一样及个别词语变动,被控侵权文字作品与孙明会上述文字作品基本相同。

另查,孙明会为证据保全产生公证费用人民币1200元、打印费用人民币30元。

以上事实,有邹城日报、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孙明会相关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孙明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诗歌作品已经发表。被控侵权诗歌作品使用在涉案文章的尾部,但该“邹鲁个人简介”通篇内容却是关于对邹鲁这一历史人物介绍。虽然被控侵权文章几乎整体引用了孙明会诗歌作品,但字数占全文篇幅比例很小,其目的仍是引用过来对邹鲁进行介绍评论,并不是单纯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其他功能,引用的作品和涉案文章具有明显主从关系,故应当认定为构成适当引用,被告的使用行为无需经孙明会许可和支付报酬。但同时也需指出的是,被告在使用孙明会享有著作权的诗歌作品过程中未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其行为侵害了孙明会的署名权,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应当在其涉案文章中引用涉案诗歌作品时指明孙明会姓名及作品名称,并赔偿孙明会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孙明会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应立即在涉案文章中引用孙明会涉案诗歌作品时指明孙明会姓名及作品名称;二、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孙明会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孙明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二审以上诉人孙明会上诉请求的事项为审理范围。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是否侵害了上诉人孙明会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本案中,上诉人孙明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文字作品已经发表。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关于邹鲁的介绍,虽然被控侵权文章引用了上诉人孙明会的涉案文字作品,但字数所占全文篇幅比例较小,且引用的目的是对邹鲁进行介绍评论,并非单纯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其他功能,引用的涉案文字作品与涉案文章具有明显主从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适当引用,属于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被上诉人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无需经上诉人孙明会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合理使用涉案文字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被上诉人使用过程中未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其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孙明会的署名权,具有一定过错。结合涉案文字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上诉人孙明会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应在涉案文章中引用上诉人孙明会涉案文字作品时指明上诉人孙明会的姓名及作品名称,并赔偿上诉人孙明会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孙明会的上诉主张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明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欧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初2836号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2711号400室(2711Cent...

何敏威深圳市慕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0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敏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斌,系上诉人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慕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芳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0-437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