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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664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共和工业路31厂房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W。
法定代表人:程暐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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