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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961号
原告:任雯敏,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东龙新村一区8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G。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雯敏诉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任雯敏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雯敏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任雯敏。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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