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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176号
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T。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朱古石爱联工业区龙圣高新工业园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R。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3××××.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陈玉水负担。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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