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356号
原告:王作明,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嘉华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西八巷印象商务大厦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3609XL。
法定代表人:周庆煌。
被告二:周庆煌,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作明与被告深圳市嘉华彩电子有限公司、周庆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作明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作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作明负担。原王作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8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熊飞(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