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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300号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3栋五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法定代表人:詹爱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文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5。法定代表人:姚向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239号阿里云大厦S1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36。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文智业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60451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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