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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019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发实业有限公司2号CD栋D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R4G3H。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朴振奎。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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