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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343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木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2栋东10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H。法定代表人:庄文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阿木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朴振奎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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