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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593号
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绿色路29号1栋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PEM709。
法定代表人: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村帝堂路上下围工业区8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9661X3。
法定代表人:魏志奇,职务。
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3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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