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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621号
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泽璋,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深圳市鑫星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3003号银座公寓11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Y。
法定代表人:谢泽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润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曹安南路南四街6号5楼之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86。
法定代表人:谢泽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萍与被告谢泽璋、深圳市鑫星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润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萍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萍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周萍负担。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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