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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688号
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纵队路206号富逸工业园3幢4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186743X。
法定代表人:张丽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雷袖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创客大厦16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7957C。
法定代表人:吴冬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雷袖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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