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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退赔金额的,应当以刑事判决作为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11.06生效)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因此,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上述债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刑事判决确认的退赔数额,以刑事被害人身份参与分配。民事判决应当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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