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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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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栋1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彭天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迪黎,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开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川,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安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成都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美安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林迪黎,被上诉人成都五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程世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美安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成都五建向金美安防公司开具足额的发票后,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支付欠款20476004.27元;2.由成都五建承担一、二审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计算案涉工程的应付款时脱离了案涉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计算所得的应付款金额是错误的,应予纠正。金美安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相关金额的认定及计算存在如下错误:1.一审法院忽略了金美安防公司已付款的清偿顺序,其得出的结论加重了金美安防公司的合同责任。案涉工程属于长期停工后再复工建设的工程,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金美安防公司在相关复工协议签订之前即向成都五建表明:金美安防公司在复工后支付的款项应优先作为工程款保障工程建设,有多余的部分再考虑在合同框架内对成都五建进行补偿。对于这一意思表示,成都五建也给予了认可。双方在《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中对前述合意进行了确认,该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每支付一笔欠款,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即停止计算利息。”据此,应当认定金美安防公司的已付款优先清偿欠付的工程款。目前,金美安防公司已向成都五建支付118849099.45元,超过了案涉工程造价113543357元。因此,金美安防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成都五建就案涉工程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内容应予纠正。同时,相关的工程款利息(如有)也应按照“挂息还本”的原则逐笔计算。2.一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支持成都五建关于前期工程款利息重复计息的主张系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利息计收复利系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成都五建作为施工企业无权主张;并且,案涉工程的结算单价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金美安防公司以年利率15.18%的标准向成都五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足以弥补成都五建的损失,如再允许成都五建计收复利,将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成都五建的该项主张不应获得支持。3.一审法院认定金美安防公司在复工后对相关工程款存在延期付款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先开发票后付款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成都五建应当遵照执行。金美安防公司在《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中仅对成都五建复工前的相关损失进行了确认,并未表示复工后成都五建就可以不开票径行要求金美安防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即使要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也应当以成都五建开具相关发票的时间作为计息依据。但对比金美安防公司的付款时间与成都五建的开票时间可以发现。金美安防公司的付款与成都五建的开票金额在进度上是基本一致的,在工程建设的后期甚至存在超前支付。据此,应当认定金美安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除了《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载明的相关金额外,不应再支付工程款利息。综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金美安防公司已付工程款应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前期工程款-复工后工程款-工程补偿款及前期工程款利息(已计息的部分在最终付款日期来临前不应重复计息)-其他应付款项。结合金美安防公司的付款时间,计息欠付款项应为20476004.27元。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金美安防公司的最终付款日(扣除质保金)应为双方办理财务结算后30日内。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共同委托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后者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审核报告,并获得双方的认可。因此,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三、一审法院超出成都五建的诉讼请求判决。成都五建在一审起诉第十项(一审判决第30页)中仅主张“欠付工程款27270094元从2019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18%计息”,但一审法院以4091065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8%计算利息,其计息基数超出成都五建主张的利息计算基数。综上,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请求依法改判。

成都五建辩称,一、一审判决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双方盖章确认的资金利息表计息工程预付款,其计息所得的应付款金额正确。《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二条是关于2016年2月29日复工前的停工损失及资金利息计息标准,并没有金美安防公司主张的已付款优先清偿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方面的约定。二、该协议第三条明确了各类欠款的支付时间,并明确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否则所有的欠款均按年利率15.18%从2017年1月1日计付利息。三、双方关于利息的计算以及工程款的支付已盖章确认。四、《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工程结算款应付之日,一审法院判决有合同依据。最后,一审法院并未超出成都五建的诉讼请求,金美安防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超诉请判决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成都五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支付欠款55501946.7元及逾期利息和利息税金(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税金按利息金额的3.48%计算);2.请求确认成都五建的前述债权就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美安防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决成都五建向金美安防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21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27日,金美安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成都五建签订《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金美国际项目”的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金美国际项目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工程范围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工作内容,包含基坑降水支护至项目开业前的所有施工工作,但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项目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纳入承包人的合同管理,承包人针对指定分包的项目只有接受的义务,指定分包的项目有: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变配电工程、燃气工程、用电户表工程、用水户表工程、精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地下室油漆地坪及车位划线工程等;发包人有指定分包工程具体工程界限的权利,承包人只能接受,分包单位在甲方的主持下与总包签订施工合同或签订三方协议,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承包方式:四川省09清单计价定额下浮8%,发包人认价或核价材料的材料价格不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其中专用每款第34.6条第(9)项约定:“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不开具发票,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013年9月10日,金美安防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成都五建(乙方)签订《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金美国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成都五建承包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街道××社区××组,工程名称为商业、配套设施(金美国际)的工程,建筑面积74012.65平方米,合同工期为72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暂定148025300元。

2013年9月23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关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申明》上加盖公章,内容为: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金美国际安防总部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壹式捌份),该份合同仅为招投标备案登记、施工许可证办理为目的,不发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以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金美国际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执行合同。

2014年3月27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签订《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金美安防公司将增加的土石方及施工便道土石方挖运发包给成都五建,包干价为140万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承包范围、工期等内容。

2014年10月13日,金美安防公司(甲方)与成都五建(乙方)签订《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内容为:乙方已于2014年9月16日向甲方报送《金美国际》项目主体结构陆层完成的施工产值54499642元,按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4年10月15日支付乙方工程款40874731元(明细附后)。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至于停工,就工程项目施工事项相关内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补充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将付款时间、金额变更为:1.甲方在2014年10月25日前支付乙方500万元;2.甲方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乙方2500万元3.甲方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乙方已完成产值的75%支付乙方,此后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因甲方原因延期支付工程款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600万元。此款在2015年春节前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30日内支付300万元。三、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停工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仍然有效。同时甲方承担停工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械、材料的停、窝工,甲方应付款的资金成本损失(按年利率30%计)等。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付款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四、乙方工程进度要求: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地面10层以上;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15层以上;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19层以上;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21层(全面封顶);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工期可以顺延。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甲方有权取消部分补偿乙方的600万元,并停止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直到乙方完成以上工程进度后甲方再行支付进度款。同时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甲方违反以上补充协议的约定工期可以适当延长,双方另行协商。六、本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协议条款有冲突部分,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2016年4月8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停工前工程造价和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资金利息》上加盖公章,并由陈昌全、曾素香、朱献明和程世川签名,在“建设单位确认金额”栏载明的工程造价和停工损失、资金利息合计89222030.5元。并备注:1.停工损失及资金利息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费用,2016年2月29日以后的费用按本表相关数据计算。2.本表未计算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利息,退还时按签订的协议计算。3.复工需增加的费用和现场剩余材料按实计算。4.本表未计算劳务公司的停工损失。

2016年4月28日,金美安防公司(甲方)与成都五建(乙方)签订《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五)》,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四)》后,乙方按约进行工程施工建设,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已于2014年12月5日向市建委申请停工,至今已停工17个月。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工程分阶段结算、停工损失及工程后续事宜等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金美国际前期补偿款、停工前工程造价、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已完工程欠款利息:(一)《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所确认的前期补偿款600万元。(二)甲、乙双方确认金美国际工程分阶段办理结算,停工前已完工程造价结算已办理完毕,工程造价结算金额66345133元。甲方已支付6687500元,尚欠59657633元。(三)经核算,甲、乙双方确认停工期间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从停工开始时间2014年12月5日至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为16876897.5元(劳务停工损失另计)。第二条,经核实,甲乙双方同意2016年2月29日以后的停工损失及资金利息计算标准:(一)停工损失计算标准:1.一台塔机及标准节停滞损失为1217元/每天;2.施工用钢管、扣件、工字钢费用为1217元/每天;3.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为666元/每天。(二)本工程2016年2月29日以后甲方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按以下标准计算:2016年2月29日后应计算利息的工程欠款为59657633元,此金额按年利率15.18%的标准计算利息,利息按3.43%计算税金;利息计算至该工程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甲方每支付一笔欠款,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即停工计算利息。第三条,甲方承诺欠款支付时间。(一)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500万元工程款。(二)主体封顶,质检站人员进场验收后(可以进行抹灰工程)7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欠款3000万元。(三)主体封顶,质检站人员进场验收后3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欠款29657633元。(四)前期工程补偿款600万元、2014年12月5日至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16876897.5元、2016年2月29日之后的停工损失和工程欠款利息,甲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若未支付完毕,甲方自2017年1月1日起就欠款部分按年利率15.18%计付利息。停工损失及资金利息均不计扣质保金。(五)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按原协议约定计算)在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第四条,复工事宜。(一)本协议签订后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500万元款项后,开始进行复工准备工作。原则上复工准备时间为53日,若因准备工作复杂或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迟,时间相应延长。(二)复工后完成的工程量乙方在每月25日报送当月完成产值,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同步以审核后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以乙方报送的当月产值为基数的80%予以支付。若甲方未按约支付,应以报送产值全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18%的标准计算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并按政策文件规定计取税金。(三)复工需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复工报批手续费、现有建成部分建筑的质量鉴定和保证措施费、其他处理措施费、因未持续降水导致地下室渗漏的处理费、因停工导致的材料报废损失、钢管扣件等租赁材料和设备二次进出场费、外架二次搭拆、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按实计算,由甲方承担。(四)本工程项目工期因停工延长,双方确定后续工程工期为复工之日起13个月。竣工日期按此确定。若非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或甲方分包单位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总平面施工由甲方另定,在复工前甲方提供八套施工图纸并完成外墙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在工程复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监理签署完所有已完工程的技术文件,甲方外立面审批图30日内交出。第五条,为保证工程欠款及后期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同意乙方对工程项目运行进行监管,双方另行签订相关监管保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第六条,若甲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承诺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或违反监管协议的要求,乙方有权立即停工,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款项,欠款利息按本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七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复工工程款至复工造价审定产值的85%,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复工后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及复工费用,甲方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双方完成复工工程的结算,同时办理完毕整个工程的财务结算。甲方在30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拖欠款项按年利率15.18%计算欠款利息。第八条,甲方同意本工程质保金按照复工后乙方完成的工程造价的3%计算并保留,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退还一半,满二年退完。第九条,本协议条款与原协议条款有冲突部分,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2016年5月13日,双方又签订《工程欠款支付保证及工程项目监管协议》,双方就保证《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五)》中各项欠款的支付,甲乙双方就工程欠款支付保证及工程项目监管达成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甲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行为,有任何不履行本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的根本违约,乙方有权立即停工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欠款,同时除合同和协议约定的欠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外,甲方按应付乙方款项总额的10%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8月18日,发包方金美安防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成都五建(乙方)签订《金美国际项目复工费用确认及施工节点工期要求协议书》,双方就加快推进金美国际工程建设及复工准备费用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金美国际工程复工准备费用”按310万元,其中土建280万,水电安装为30万,上述费用一次性包干,不再重新审核。二、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乙方必须在一日内恢复主体框架结构竖向施工,并于2016年10月23日完成主体工程封顶并断水。三、明细见乙方报送的土建、水电安装“金美国际工程复工准备费用”表。

2016年8月19日,成都五建和金美安防公司共同向成都市建委出具《复工申请》,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设施(金美国际)”工程项目由金美安防公司投资开发,由成都五建承建。该工程于2014年3月28日开工建设,2014年12月5日工程停工。2016年4月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达成复工协议,现复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故此,特向市建委申请从2016年8月22日开始“商业、办公配套设施(金美国际)”工程申请恢复施工。

2016年9月28日,金美安防公司(甲方)与成都五建(乙方)签订《金美国际项目履约保证金资金利息确认单》内容为:按甲乙双方签订的《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乙方于2013年9月30日向甲方转账缴纳金美国际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甲方于2016年9月26日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140万元,2016年9月27日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60万元,到此甲方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经退还完。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之日2013年9月30日至甲方实际退还之日2016年9月26日,共计1090日。按甲乙双方签订的《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第二条“乙方所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自支付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甲方按每日11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乙方的资金成本损失”,甲方应承担的履约保证金资金利息为1090日×1100元/日=1199000元,此费用进入工程财务结算。

2017年11月28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8月22日的停工损失》上加盖公章,载明的各项损失合计542500元,成都五建程世川签署“同意收40万元整”的意见并签名。

2016年11月28日,加盖有成都五建项目部、金美安防公司项目部、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印章的《金美国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载明金美国际工程2016年11月完成形象进度如下:一、土建,1.A座13层—17层砖砌体完成、B座13—17层砖砌体完成,构造柱、过梁、圈梁、止水带砼A座11层—15层浇筑完成、B座5—7层浇筑完成。2.A座21层—屋顶主体砼浇筑完成,B座20层-85.3m主体砼浇筑完成。二、水电,1.水泵运行台班:2016年10月地下室抽水。2.A座21层到屋顶层强弱电预留、预埋、防雷接地安装、门窗接地;B座21层到85.3m也喜欢强弱电预留、预埋、防雷接地安装、门窗接地。

2016年12月27日,加盖有成都五建项目部、金美安防公司项目部、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印章的《金美国际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载明金美国际工程2016年12月完成形象进度如下:一、土建,1.A座18层—屋顶砖砌体完成、B座18层砖砌体完成,构造柱、过梁、圈梁、止水带砼A座16层—20层浇筑完成、B座8—16层浇筑完成。2.B座85.3m—屋顶层主体砼浇筑完成。二、水电,1.水泵运行台班:2016年11月地下室抽水。2.砖砌体二次配管:A座、B座16—21层砖砌体施工。

2016年12月26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签订《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的协议》,双方约定金美国际工程复工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计取,现场评价费按20万元包干计取。双方对金美国际工程复工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分不作为计价依据,仅供有关部门评分用。

2017年12月28日,成都五建向金美安防公司出具《损失清单》,载明内容为:“在总平化粪池土方开挖时,我单位不慎将DN300自来水管挖断,造成地下室进水,我单位损失如下:……以上1-6项合计金额138073.45元。请建设单位及时审核,我公司将根据仲裁或裁判结论向责任人索赔。”曾素香代表金美安防公司于同日签收该文件。

2017年11月28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工程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9月30日资金利息》上加盖公章,利息金额合计1432.425911万元。

2018年1月19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工程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资金利息》上加盖公章,利息金额合计143.3055万元。

2018年3月31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工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资金利息》上加盖公章,利息金额合计109.2469649万元。

2018年6月30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工程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资金利息》上加盖公章,利息金额合计132.9047676万元。

2018年9月30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金美国际工程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资金利息》上加盖公章,利息金额合计126.0643337万元。

2018年3月30日,金美安防公司、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五建、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工程名称为“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金美国际)《竣工验收报告》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栏加盖公章,验收结论为合格。

2019年4月22日,林子强代表金美安防公司、程世川代表成都五建签署《金美国际项目施工用电使用清单》,载明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成都五建用电为452520度,程世川签署的意见为“同意复工后用电452520度,单价0.78元/度,复工前五公司用电已交费108万元”的意见,林子强签署的意见为“双方电表度数属实”。

2019年4月29日,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金美国际项目16层以上主体工程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君和项管【2019字第287号】),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51882533元,审定金额47198224元,审减金额4684309元。所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金美安防公司、成都五建和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栏加盖公章。

金美安防公司主张向成都五建支付的工程款为:1.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117850001元;2.代付施工电费2268875.51元;3.代垫混凝土款465260元;3.成都五建应承担的工程审计费69732元;5.成都五建挖断自来水管造成的水管和电梯维修费25015元、38541.60元;6.建渣清运费84288元;7.电梯井改造处理费49000元和材料费35748.18元。金美安防公司提供了100张向成都五建转款的凭据,其中在2016年2月29日前转账金额合计818.75万元,其余转款时间均在之后。截止2018年7月17日转款金额为11133.50万元,之后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4月17日又转款651.5万元。除2013的10月10日转账83.75万元、2014年4月22日的85万元注明的用途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余均注明的用途为“支付主体工程进度款”或“工程款”。

成都五建对于金美安防公司向其转账支付的117850001元、代垫混凝土款465260元、应承担的审计费69732元没有异议,对于其他部分提出异议。开庭审理时,双方就成都五建应承担的建渣清运费为47584.25元达成一致。

2013年10月8日,成都五建向金美安防公司转款7.5万元,注明的用途为付电费,金美安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成都五建出具“收到电费款7.5万元”的收据一张。

2014年2月20日,成都五建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转款10万元,付款名称为金美国际,用途为电费。成都五建持有客户名称为金美安防公司,打印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的《成都电业局IC售电回执单》原件,载明的交费金额为10万元。

成都五建持有客户名称为金美安防公司,打印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的《成都电业局IC售电回执单》原件,载明的交费金额为3万元。

成都五建持有客户名称为金美安防公司,打印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的《成都电业局IC售电回执单》原件,载明的交费金额为2万元。

2014年3月21日,成都五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支行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存入现金8万元,款项来源注明为电费。成都五建持有客户名称为金美安防公司,打印日期为2014年3月22日的《成都电业局IC售电回执单》原件,载明的交费金额为8万元。

2014年4月21日,成都五建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转款10.8万元,付款名称为金美国际,用途为电费。成都五建持有客户名称为金美安防公司,打印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的《成都电业局IC售电回执单》原件,载明的交费金额为10.8万元。

2014年6月26日,成都五建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转款3万元,付款名称为金美国际,用途为电费。

2014年10月21日,成都五建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转款5万元,付款名称为金美国际,用途为付电费。

成都五建开具收款人为成都五建、付款人为金美安防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为:2016年4月26日260万元(无签收记载);2016年10月13日1500万元(一张600万元、一张900万元),张怒于同日签收;2016年10月20日1000万元,张怒于2016年10月21日在《税收完税作证》上注明收到;2016年11月15日1000万元,孙领婷、曾昌玉于2016年11月16日签收;2017年5月18日1500万元(一张600万元、一张900万元),曾昌玉于2017年5月22日签收;2017年7月18日1000万元,曾昌玉于同日签收;2017年8月24日2000万元(两张1000万元),张怒于2017年8月25日签收;2018年8月8日1050万元(一张500万元、一张550万元),李佳于2018年8月9日签收;2019年5月5日2441.0001万元,李佳于2019年5月11日签收。开票金额合计11751.0001万元,增值税纳税项目均为工程服务。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成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同日向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3年12月4日加盖有金美安防公司(建设单位)、成都五建(施工单位)、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公章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载明的备案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加盖有金美安防公司(在查明资料情况栏盖章)、成都五建(资料交接情况栏盖章)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上,除本身打印的内容外,在“份数”“备注”落款日期等均为空白。

2017年3月30日和4月12日,监理单位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和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在《技术核定单》上盖章,同意按成都五建报送的金美国际A栋—0.05米~6.05米合同外增加砌体,图示内容涉及送风井、两部乘客电梯。

2016年8月23日,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发出《通知》,内容:“贵公司承建的金美国际工程,因建设单位正在完善1-4层外立面设计变更手续,请贵公司暂时停止原设计图中1-4层的外墙砖砌体及二次结构施工。该部位的施工工作等待新的设计变更通知出来之后,业主另行通知。”

2016年9月6日,成都五建金美国际项目部向金美安防公司出具《报告》,内容为:“就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工程,根据双方复工协议书要求,复工后主体工程完成时间为2016年10月23日。复工之前根据双方约定主体主材(钢筋)由贵公司供应。钢筋计划于2016年8月26日如数提供给贵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到目前为止供货的规格不齐,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工期耽误至2016年9月6日。因此贵公司指定供应商未按我公司项目部提供材料计划规格进场,造成工期延误,我公司项目部对完成的工期时间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保留索赔权利。”林子强于2016年9月7日在发文簿上签收该报告。

2016年10月22日,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发出《关于金美国际项目施工安排》,内容为:“一、由于A栋酒店的装修设计需要建设单位要求暂停如下部位砖砌体施工:1.暂时取消13—21层所有杂物间100mm墙体施工;2.暂时取消13—21层/⑧—⑨轴线间墙体施工;3.暂时取消13-21层⑨/—轴线间墙体施工;4.暂时取消13—21层⑧—/—轴间的冷煤井的墙体施工;上述内容等待设计院出正式设计图纸后安排施工。二、因层面设备基础承重增加,屋面梁板结构配筋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请施工单位暂停A、B栋83.80m屋面层梁板结构配筋制作,待10月25日设计图纸出来后另行通知施工。2016年10月26日,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设计更改补充通知》,对屋面做法进行部分修改。2016年11月4日,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发出《屋面局部设计变更通知》,并附有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更改补充通知》。

2017年3月30日,金美科技公司向成都五建发出《关于金美国际幕墙施工配合费的通知》,内容为:“金美国际幕墙工程由我公司发包给四川丽景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原因造成幕墙施工单位招标工作滞后,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我公司同意贵公司金美国际幕墙工程的总包配合费变更为3.5%,其余工程总包配合费仍按原合同执行。”2017年6月1日、3日、5日,四川丽景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美安防公司分别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上盖章,载明工程名称为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金美国际)幕墙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2018年3月29日,成都五建、四川丽景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美安防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载明幕墙工程进行验收合格,验收日期为2018年3月29日。

基于程世川与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单,金美安防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1日和2018年9月10日分别向成都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转款10万元、269980元和95280元,合计465260元。

2019年4月10日,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达成《关于工程造价审计费承担的确认函》,确定69732元的审核费用在成都五建的财务结算中扣除。

2018年3月9日,施工单位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管网分公司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载明的建设单位为金美安防公司、工程名称为长青路88号工地内爆管维修工程造价为25015元,曾昌玉于2018年3月7日向成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转款25015元,并于同日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该转款是代金美安防公司支付的“金美国际项目”自来水管损坏费用。成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金美安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501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1月22日,金美安防公司的《金美国际项目电梯维修付款支付审批表》载明收款单位为四川立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38541.6元,“本期完成形象进度说明”载明“因总包单位(成都建工五建)总坪施工中挖掘机挖坏市政供水管后,水淹地下室9台电梯,电梯的维修费(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肆拾壹元陆角整)”。金美安防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四川立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款38541.60元。四川立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金美安防公司开具了4张共计38541.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1月7日,王振宇以四川天淼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向金美安防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因商业裙楼的5台电梯(4台四层站、1台七层站)的电梯井道圈梁全部超标(超过2.5米或不到2.5米不等),导致电梯支架无法固定,需采用另设槽钢固定支架,否则电梯无法安装。现我司提出处理方案,所需材料及人工费1000元/2米(含201根槽钢所需费用),合计费用201000元。”金美公司人员签署的意见为“经甲、乙、丙三方现场协商上述处理工作人工费为52000元,由金美安防公司采购。因总包未按电梯井道设计图施工,该费用在总包财务结算中扣减”。2018年1月25日,四川天淼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金美安防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将劳务费49000元直接支付给王振宇。2018年1月26日,金美安防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振宇支付49000元,用途为电梯安装人工费。四川天淼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金美安防公司开具了5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月29日,金美安防公司向金牛区天籁钢材商贸部转账支付35748.18元,金美安防公司的《金美国际项目电梯设备进场设备款付款支付审批表》载明:“因总包单位成都建工五公司在五台商业电梯井道圈梁施工时,全部圈梁标高未按照电梯单位的井道设计图纸执行,导致电梯无法安装。故重新采用槽钢制作安装固定支架进行处理,其材料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为35748.18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签订的《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双方还签订了《商业、办公及配套设计(金美国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申明》的约定,该合同仅用于备案和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效力不作评判。根据双方陈述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成都五建要求金美安防公司支付工程款、损失、利息及利息税金的请求是否成立;2.成都五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3.成都五建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庭审中,成都五建陈述其主张的款项具体构成为:1.停工前的工程造价66345133元;2.停工后的工程造价47198224元;3.复工准备费用310万元加上税金107880元,合计3207880元;4.安全评价费20万元加上税金6960元,合计206960元;5.补偿款600万元;6.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利息16876897.5元;7.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8月22日的停工损失40万元加上税金13920元,合计413920元;8.履约保证金利息1199000元;9.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资金利息合计2164.97144278万元;10.欠付工程款27270094元从2019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18%计算,同时利息计算3.43%的税金,直至工程款清偿完毕时止;11.爆管修复的损失138073.45元;1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万元。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上述1、2项工程造价113543357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第3项复工准备费用31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于税金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计算税金。一审法院认为,《金美国际项目复工费用确认及施工节点工期要求协议书》载明的“‘金美国际工程复工准备费用’按310万,其中土建280万,水电安装为30万,上述费用一次性包干,不再重新审核”的内容。双方在协议中没有说明该款项是否属于含税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除非在协议中单独约定需要另行计算税金,一般情况下该价款应当属于含税价,即款项中本身已经包含了相应的税金。成都五建主张在310万元的基础上另行计算税金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第4项安全文明施工费20万元予以认可,对于另行计算的税金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的协议》中只约定了现场评价费按20万元包干计取,没有约定还需另行计算税金,成都五建主张在此基础上另行计算税金的请求亦不成立,理由同上,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600万元的补偿款,金美安防公司主张应当取消,理由是成都五建未按合同约定的节点施工。《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第二条约定金美安防公司补偿因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成都五建造成的各种损失600万元,同时该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成都五建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地面10层以上,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15层以上;2014年12月31日完成19层以上,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21层(全面封顶)的内容,否则金美安防公司有权取消600万元的补偿,并停止支付进度款。《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五)》载明有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在签订《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后,成都五建按约进行工程施工建设,由于金美安防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已于2014年12月5日向市建委申请停工的内容。该证据说明是由于金美安防公司的原因导致了工程在2014年12月5日停工,此时成都五建不可能再按照《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的约定完成施工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之规定,即使成都五建未按约定完成施工进度导致取消补偿的条件已经成就,也是由于金美安防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所致,故应当视为条件不成就,金美安防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取消600万元补偿款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2016年4月8日双方盖章确认的《金美国际停工前工程造价和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资金利息》中,已完工程造价72345133元中也包含了补充协议四补偿款600万元,说明金美安防公司对于向成都五建支付600万元补偿款是认可的,并未基于工程进度的原因要求取消,本案中主张取消600万元补偿款既与事实不符,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的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16876897.5元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计算,理由是已付工程款金额有误,不是668.75万元。而是818万元,另外成都五建存在先收到款项后再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不计算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三条明确载明双方确认停工期间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从2014年12月5日至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金额为16876897.5元,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能够作为成都五建主张相应权利的依据。但是,根据金美安防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在2016年2月29日前,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转账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818.75万元,利息计算单上载明的已付工程款为6687500元,少计算已付款150万元。如果按照该表格上双方对于利息(含利息税)的计算方式,按照已付款818.75万元计算则与之相差291000.43元。虽然双方之前对于停工损失和利息已经达成了协议,在金美安防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计算确实部分有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基于事实求是的原则,对差额部分予以扣减,故该部分金额为16585897.07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金美安防公司认可收到成都五建开具的11201.000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34.6条虽然约定有“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不开具发票,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的内容,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金美安防公司有能力支付工程款,如果是由于成都五建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导致金美安防公司未向成都五建付款的情况下,则相应的责任由成都五建承担。而本案的事实是金美安防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了付款逾期,只要金美安防支付了工程款,则成都五建就及时向金美安防公司开具发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由于成都五建未开具发票的原因导致金美安防公司付款迟延的情况,故不能免除金美安防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在《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中对于逾期付款导致的停工损失和利息已经进行了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金美安防公司抗辩不支付该部分费用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8月22日的停工损失40万元予以认可,但对于成都五建主张的税金13920元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1月28日双方签署的《金美国际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8月22日的停工损失》载明的损失金额没有约定另行计算税金,理由同前,成都五建主张另行计算税金的理由亦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成都五建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利息119.9万元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成都五建主张的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资金利息均不认可,理由是所有工程款的发票均是在收款之后才开具,同时上述利息表上均明确了该利息不作为双方计算的依据,故不应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成都五建与金美安防公司对于2016年2月29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前已论述,导致金美安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是由于其资金困难所致,而非成都五建拒不开具发票的原因导致,金美安防公司以成都五建收款在先、开具发票在后为由主张不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也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表上载明了“新增工程进度款仅用于计息,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并非表明双方对于利息计算可以反悔,而是表示该进度款是双方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暂定的金额,不作为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金美安防公司第二点理由系对利息计算表上内容的误解,其理由依法不成立。根据《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五)》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金美安防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前支付完毕前期工程补偿款600万元和2014年12月5日至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停工损失及利息,否则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相应的利息。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盖章确认的2016年2月29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计息金额包含了之前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借贷双方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双方确认的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24%,故一审法院对双方已经盖章确认的合计19439474.77元利息予以确认。而成都五建主张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单方主张的金额一审法院不予确认,而应该回到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根据《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七条关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复工工程款至复工造价审定产值的85%,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复工后工程造价结算书及复工费用,甲方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双方完成复工工程的结算,同时办理完毕整个工程的财务结算。甲方在30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拖欠款项按年利息15.18%计算欠款利息”的规定,本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金美安防公司至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个月支付完毕扣除质保金(复工后工程造价3%)的其余工程欠款,否则按15.18%计算利息。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退还一半,满二年退完。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一半的质保金已经到期,金美安防公司应该支付的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有待于对整个欠款金额作出认定后才能确定,一审法院将在最终欠款金额确定后与成都五建主张的上述第10项欠付工程款27270094元的利息一并予以处理。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成都五建主张的爆管修复损失138073.45元不予认可,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成都五建的原因所致,同时提出抗辩要求扣减其维修水管和电梯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在成都五建向金美安防公司出具的《损失清单》中载明有“在总平化粪池土方开挖时,我单位不慎将DN300自来水管挖断,造成地下室进水”和“请建设单位及时审核,我公司将根据仲裁或裁判结论向责任人索赔”的内容,说明并非金美安防公司的原因导致自来水管被挖断。成都五建以《关于金美国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上金美安防公司未向其交待施工现场有自来水管为由,主张金美安防公司存在过错,但该表除本身打印的内容以外,双方并没有任何资料交接,连落款日期都为空白,该表虽然加盖了双方公章,不能作为资料交接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认定金美安防公司存在过错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成都五建要求金美安防公司赔偿相差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金美安防公司对于成都五建主张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万元提出异议,一是认为超越了诉讼请求的范围,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而且金美安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成都五建在起诉状上列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区分,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判断其起诉的5550.19467元是否包含了该500万元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鉴于成都五建基于金美安防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已经主张了利息损失,其因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成都五建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又主张违约金实际是获取双重利益,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对于成都五建主张的下列费用予以支持:1.停工前的工程造价66345133元;2.复工后的工程造价47198224元,但应扣除1.5%尚未到期的质保金后为46490250.64元;3.复工准备费用310万元;4.安全评价费20万元;5.补偿款600万元;6.截止2016年2月29日停工损失及利息16585897.07元;7.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8月22日的停工损失40万元;8.履约保证金利息1199000元;9.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资金利息合计19439474.77元,合计159759755.48元。

(二)对于金美安防公司主张的已付款和扣款,成都五建没有异议的款项为:1.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117850001元,2.代垫混凝土款465260元,3.成都五建应承担的工程审计费69732元,4.建渣清运费为47584.25元,合计118432577.25元。

对于金美安防公司主张扣除成都五建挖断自来水管造成的水管和电梯维修费25015元、38541.6元的问题,上已论述,该责任应由成都五建承担。金美安防公司提供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的造价结算书、付款凭证、曾昌玉的《情况说明》和向四川立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款的审批表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与成都五建的《损失清单》内容相互吻合,能够证明该部分损失系由于成都五建挖断自来水管的原因所致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美安防公司主张的电梯井改造处理费49000元和材料费35748.18元,金美安防公司提供的证据《工作联系单》《电梯设备进场设备款付款支付审批表》、付款委托书及转账凭证、增值税发材料等能够证明该两笔费用实际发生。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成都五建不按图施工的原因所导致对电梯井的改造,仅凭金美安防公司在《金美国际电梯设备进场设备款付款支付审批表》上载明的内容,不足以认定是成都五建施工不合格产生的费用,故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不支持。

关于代付电费问题,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的相关人员对于2016年复工后,成都五建使用的电量为452520元以及每度电价为0.78元没有争议,涉及的电费352965.6元应当在成都五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而对于复工前的电费,由于并非成都五建一家使用该电费,且双方没有对成都五建使用的具体电量确认,金美安防公司仅凭自己缴纳电费的金额来向成都五建进行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同时,成都五建提供了向金美安防公司转账支付7.5万元电费,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局转款36.8万元及41.8万元的《成都电业局IC售电回执单》原件,能够证明成都五建在复工前支付了部分电费。至于该部分电费是否足额,因双方未进行确认,导致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故本院对金美安防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金美安防公司已付款和扣款金额为118432577.25元 25015元 38541.6元 352965.6元=118849099.45元。

(三)关于利息,根据上述(一)(二)分析,金美安防公司本次应向成都五建支付的工程款、损失、利息为159759755.48元-118849099.45元=40910656.03元。根据《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七条关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复工工程款至复工造价审定产值的85%,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复工后工程造价结算书及复工费用,甲方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双方完成复工工程的结算,同时办理完毕整个工程的财务结算。甲方在30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拖欠款项按年利息15.18%计算欠款利息”的规定,本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金美安防公司至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个月即(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扣除质保金(复工后工程造价3%)的其余工程欠款45782277.28元,否则按15.18%计算利息。由于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金美安防公司的付款金额为11133.50万元,之后又陆续转账支付651.5万元,本案中还有部分扣款项目以及上述欠款中还包含有第一笔质保金到期日为2019年3月30日等实际情况,本院无法具体区分每一笔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故综合上述因素,统一以欠款金额40910656.0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工程款支付时间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5.18%计算欠款利息。由于双方在上述约定中未约定金美安防公司还应承担利息税,本院对成都五建主张还要计取得利息税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成都五建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且该工程在性质上可以进行拍卖、变卖,符合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审法院认定金美安防公司应向成都五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至成都五建于2018年9月2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立案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未超过6个月的期限,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欠款的性质涉及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由于双方在《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五)》中只是约定了前期工程补偿款600万元和2016年2月29日前的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应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而对于其他款项的支付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前期工程补偿款600万元截止2016年2月29日前的停工损失和工程欠款利息应当优先抵充,其余款项应当先支付利息,剩余再支付主债务。即使扣除复工准备费310万元和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的停工损失40万元等损失后,在优先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成都五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7270094元没有超出实际的欠款金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成都五建可以就欠付的工程款27270094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由于中途停工,双方原先在《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期已经不具有适用的条件和基础,且双方签订的《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四条第(四)项中约定了后续工程工期为复工之日起13个月,故应以该约定为准。根据双方向成都市建委出具复工申请,案涉工程复工的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金美安防公司主张复工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是按照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加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原则上复工准备时间为53日”得出的,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根据双方的约定,案涉工程应当完工的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超过约定工期189天。根据成都五建提供的证据,本案中工期逾期的因素包括发包人指定的钢材供应商供货迟延、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发包人对幕墙施工单位招标迟延导致该分包单位进场迟延、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多种因素所致。而且从幕墙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可以看出,金美安防公司分包的幕墙工程完工的第二天,整个工程就通过了竣工验收,故导致工期逾期是不可归责于成都五建的原因所致,一审法院对金美安防公司要求成都五建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美安防公司于原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五建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40910656.0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40910656.0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至原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未支付完毕上述欠款本金的,利息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时止;二、成都五建有权在27270094元工程欠款范围内,就金美安防公司建设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街道××社区××组的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金美国际)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驳回成都五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金美安防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原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93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309.7元,由成都五建负担84320.52元,由金美安防公司负担239989.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由金美安防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美安防公司与成都五建签订的《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应付工程价款为多少(包括清偿顺序及利息问题);二、成都五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三、一审法院是否超诉请判决。现对上述焦点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案涉工程应付工程价款为多少的问题

金美安防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忽略了双方“挂息付本”清偿顺序且支持成都五建前期工程款利息重复计息的主张,导致应付工作价款认定错误。本院认为,《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二条(二)载明:“本工程2016年2月29日以后甲方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按以下标准计算:……甲方每支付一笔欠款,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即停止计算利息。”首先,该条是针对金美安防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的,从该条中并不能得出双方有“挂息付本”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金美国际工程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9月30日资金利息》可以看出,双方确实是按照“甲方每支付一笔欠款,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即停止计算利息”的约定来计算的工程款利息,该表格重在计算利息,并没有本息清偿顺序的约定。再次,结合《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四条关于金美安防公司承诺欠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在付款顺序上同样是要求先支付工程补偿款、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且要求在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该条的付款顺序并不是要求先支付工程款再支付工程款利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只是约定了“前期工程补偿款600万元和2016年2月29日前的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利息应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而对于其他款项的支付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顺序”并无不当,金美安防公司主张双方“挂息付本”的清偿顺序无合同依据。

关于复利的认定问题。复利通常出现在借贷关系的案件中,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借贷双方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来看,对民间借贷的复利同样是有限制的保护。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金美国际工程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9月30日资金利息》中确实将2016年2月29日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后再计算利息,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但如前所述,复利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一审法院亦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的认定,在双方盖章认可计算复利的情况下,金美安防公司再提出不应计算复息,有违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付款的日期认定问题,金美安防公司上诉认为应认定为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后的30日内即2019年5月29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即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优先从其约定。本案中,《金美国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第七条明确约定在成都五建向金美安防公司报送复工后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及复工费用,金美安防公司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办理完毕整个工程的财务结算,后在30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一审法院亦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推算出的付款时间,金美安防公司以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后30日的时间认定付款时间缺乏合同依据。

另,金美安防公司上诉认为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金美安防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本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是金美安防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了付款逾期,并不是因为成都五建未开具发票导致金美安防公司付款迟延,只要金美安防公司具备付款能力,成都五建就会及时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不能免除金美安防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成都五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金美安防公司上诉认为其已足额支付了工程价款,成都五建不应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前所述,金美安防公司并未足额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其主张的“挂息付本”的清偿顺序无合同依据,成都五建作为与金美安防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超诉请判决的问题

成都五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金美安防公司向成都五建支付欠款55501946.7元及逾期利息和利息税金”,其请求的本金基数为55501946.7元,在一审庭审中,成都五建仅是对本金基数的具体构成进行了细分,但并没有变更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以40910656.03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并未超出成都五建的诉讼请求,金美安防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美安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80元,由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维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汪秀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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