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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01幢。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2号科技馆1205室。
法定代表人:黄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三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被上诉人天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挺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天正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天正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完整服务,已提供的服务亦不符合三胞公司的要求,三胞公司无任何违约情形,三胞公司支付的款项已超出天正公司提供的服务价值;2.天正公司要求违约金没有依据,且合同约定的总服务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明显过高;3.天正公司收取的软件授权费用没有提供凭据,不能证明该部分服务费已向软件权利人支付,应予返还或抵扣合同款项。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天正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天正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三胞公司向天正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实施费7497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2400000元的万分之五,从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的违约金390000元);2.判令三胞公司向天正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实施费用1874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2400000元的万分之五,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的违约金58800元);3.三胞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涉案合同
天正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陈英,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6月4日,天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纯波。
三胞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袁亚非,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通讯设备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与咨询等。
2017年10月16日,三胞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天正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本协议适用范围及要求”约定:1.乙方将根据本协议规定,为甲方提供软件及相关实施服务。甲方提供必要支持,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授权产品的实施;2.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SOW));3.服务地点:三胞集团总部;4.应满足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范围及功能需求(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SOW));5.符合项目验收标准(附件二: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SOW));6.授权对象:甲方(包含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第二条“权利及义务”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需求的设计、开发、制作以及实地安装调试;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量评估、UI设计、系统架构设计有建议权、评审权、否定权;3.甲方向乙方采购用于生产部署、产品测试等相关云设施……。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按甲方的开发需求,为甲方提供VIP卡打通项目的设计、开发、制作以及实地安装调试;6.乙方开发成功需接受甲方的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按照(附件二: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为验收标准,对乙方的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第三条“合约费用”约定:1.合约总费用:人民币2400000元整(含税6%),其中微软CRM软件及Azure云平台授权费用人民币525525元;实施费用人民币1874475元整(含税6%);2.本协议实施总人天数为685人天,乙方需在此费用范围内完成本协议附件《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SOW)》约定的工作内容。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1.软件授权及云平台费用: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软件授权及云平台费用,合计人民币525525元整,由乙方向微软采购相关软件授权及云平台;2.实施费用:(1)自合约签订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以内支付本协议实施费用40%的款项,计人民币749790元;(2)乙方完成整个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系统平台的初验工作,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实施费用40%的款项,计人民币749790元;(3)本系统上线运行并初验合格满3个月,如系统平台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系统平台的终验工作,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实施费用10%的款项,计人民币187447元整;(4)项目一年保修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实施费用10%的款项,计人民币187447元整。第六条“违约及赔偿”约定:1.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由于乙方单方面造成项目逾期的,乙方每逾期1天履行义务,向甲方支付总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二、涉案合同履行情况
2017年12月1日,三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天正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275315元。该笔款项包含了第一期项目实施费749790元,以及微软CRM软件及Azure云平台授权费用人民币525525元。
2018年1月18日,三胞公司员工黄昶通过电子邮件向三胞公司管理层报告涉案项目已经上线。该邮件内容为:“VIP卡打通项目在各位领导关心,及新消费产业集团、参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已于1月5日正式上线。根据集团领导指示,上线后的运营将交由天下拉手承担。本次会议,IT新技术管理中心将对试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接下来运营交接事项进行说明。”2018年1月25日,该邮件经三胞公司员工于云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转发给了天正公司项目经理张国彬。
2018年1月22日,天正公司与三胞公司签署《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上线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该报告“文件编制说明”内容记载:1.项目上线报告的制作是基于三胞公司和天正公司双方组建的CRM项目小组完成了VIP卡打通项目的系统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及系统开发工作并于2018年1月5日正式交付项目成果;2.本文档的签署代表项目小组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交付义务,达到相应的项目阶段性目标,双方共同批准项目上线运行;3.本文档签署后双方将开启系统上线运行。在系统运行期间,项目小组将收集用户反馈,对项目范围内系统功能进行持续优化,系统运行6个月且无双方协议系统功能优化项,双方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终验。该报告“验收确认”内容记载: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交付成果的初验工作。双方确认,天正交付的项目成果满足《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对于系统功能的要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上线验收要求。故予以验收通过并批准在2018年1月18日生产环境上线运行。
2018年3月12日,天正公司向三胞公司开具了第二期项目实施费749790元的发票,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发票邮寄给三胞公司,三胞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该发票。
2018年5月24日,天正公司向三胞公司邮寄了《应收款确认函》。该函件内容记载:截至2018年5月23日三胞公司欠天正公司应收账款749790元。如该款项记录与三胞公司记录相符,请三胞公司在函件“信息证明无误”处签证明;如有不符,请三胞公司在函件“信息不符”处列出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三胞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该函件,未予以回函。
2018年7月11日,天正公司向三胞公司邮寄了《催款函》。该函件内容记载:根据贵我双方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我司已于2018年1月5日完成该合同项目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工作并通知贵司。2018年3月12日,我司依约开具并提交了项目实施费用40%款项(计人民币749790元整)的发票给贵司,但贵司直至现在仍没有付款,合同的后续履行没有跟进,致使合同项目合作进程受到影响,我司合同权益遭到损害。因此,请贵司务必本着友好诚信之原则,尽快付款,并完善合同的后续履行,以携手共进。三胞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该函件,未予以回函。2018年11月1日,天正公司再次向三胞公司邮寄了《催款函》,内容与2018年7月11日的《催款函》基本一致。三胞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该函件,未予以回函。
2018年11月9日,三胞公司员工贺燕给天正公司副总杨勇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明确了三胞公司不再对Azure云平台服务进行续费,同时希望天正公司配合三胞公司办理以下事宜:1.天正公司对现在服务器资源进行全部备份,交于三胞公司进行管理,并确保备份文件可恢复再使用;2.天正公司提供现在应用服务器部署拓扑图、应用程序启停相关说明文件,确保后续应用程序能够恢复使用;3.天正公司提供对应所有验收文档及相关二开的代码程序,交由三胞公司备份保管。2018年11月12日,天正公司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愿意配合上述邮件所涉事项。
2018年12月10日,天正公司向三胞公司开具了第三期项目实施费187447元的发票,并通过EMS快递将该发票邮寄给三胞公司,同时还邮寄了该发票的《发票回执单》和《付款通知书》。2018年12月20日左右,三胞公司又通过快递将上述材料退回天正公司。
2018年12月26日,天正公司向三胞公司邮寄了《律师函》,函告三胞公司拖欠了合同第二、三期实施费用共计937237元,要求三胞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第二、三期实施费用,否则天正公司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和措施。三胞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该《律师函》。
庭审中,天正公司陈述涉案项目初验完成后,因为三胞公司迟延支付合同款,所以天正公司未就涉案软件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及相关维护。天正公司、三胞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涉案项目未进行终验。此外,三胞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并主张违约金应当调整至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原审法院认为:
依据《验收报告》可以确认,天正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项目初验时已得到三胞公司的确认。据此,天正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其向三胞公司主张支付合同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从《验收报告》及相关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确定,涉案软件系统已经上线运行。系统上线运行后,三胞公司并未就软件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亦未组织开展项目终验工作,现距系统上线已有近两年的时间,三胞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天正公司主张三胞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款187447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三胞公司抗辩认为天正公司未将CRM软件及Azure云平台授权费525525元实际支付给第三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电子邮件等证据能够确认,天正公司开发涉案项目的过程中使用了Azure云平台服务,并在后期提醒三胞公司相关续费事宜。综上,在涉案软件项目初验通过后三胞公司延迟支付合同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天正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三胞公司主张违约金,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三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天正公司合同款9372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照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天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74元,由天正公司负担733元,三胞公司负担16541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涉案第二、三期项目实施费用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关于“实施费用”(2)规定:乙方(天正公司)完成整个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应书面通知甲方(三胞公司),甲方(三胞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系统平台的初验工作,甲方(三胞公司)在收到乙方(天正公司)开具的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天正公司)支付本协议实施费用40%的款项,计749790元。2018年1月22日,双方当事人签署《验收报告》,确认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交付成果的初验工作。天正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三胞公司开具了第二期项目实施费的发票。因此,三胞公司应依约向天正公司支付该第二期项目实施费用749790元。涉案合同关于“实施费用”(3)规定:本系统上线运行并初验合格满3个月,如系统平台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三胞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系统平台的终验工作,甲方(三胞公司)在收到乙方(天正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天正公司)支付本协议实施费用10%的款项,计187447元整。《验收报告》确认系统已获验收通过并批准在2018年1月18日生产环境上线运行。系统上线运行后,三胞公司并未就软件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亦未组织开展项目终验工作,至今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终验的期限,因此本案项目虽未进行最终验收,但责任在于三胞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考虑涉案软件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三胞公司仍应依约向天正公司支付该第三期项目实施费用187447元。对此,三胞公司上诉提出天正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SOW)》的要求。经审查,《验收报告》已明确记载项目验收依据为《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工作说明书(SOW)》《三胞集团VIP卡打通项目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该上诉理由显与本案基本事实相悖,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前所述,三胞公司迟延支付涉案第二、三期项目实施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关于“违约及赔偿”约定:1.甲方(三胞公司)逾期向乙方(天正公司)支付款项超过30天的,甲方(三胞公司)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天正公司)支付总服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由于乙方(天正公司)单方面造成项目逾期的,乙方每逾期1天履行义务,向甲方(三胞公司)支付总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三胞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三胞公司上诉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经审查,总服务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三胞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对其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合理的预期。本案中,三胞公司仅提交了两份付款转账凭证证据,大部分抗辩理由也是针对举证规则提出的消极抗辩,可见其在项目软件系统初验后,并未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时间较长,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破坏,故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胞公司上诉还提出天正公司应将CRM软件及Azure云平台授权费用525525元返还或冲抵合同款项。经审查,天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付第二期合同实施费用749790元、第三期合同实施费用187447元以及违约金,三胞公司提及的CRM软件及Azure云平台授权费用与天正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不同的付款事实,无法律上的关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况且,从查明的事实来分析,天正公司开发涉案项目的过程中使用了Azure云平台服务,并在后期提醒三胞公司相关续费事宜,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三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4元,由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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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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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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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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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郑文思 |
书记员:薛伟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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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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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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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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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 一、被告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9372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照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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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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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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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胞公司迟延支付涉案第二、三期项目实施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三胞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三胞公司上诉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经审查,总服务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三胞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对其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合理的预期。本案中,三胞公司仅提交了两份付款转账凭证证据,大部分抗辩理由也是针对举证规则提出的消极抗辩,可见其在项目软件系统初验后,并未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时间较长,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故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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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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