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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3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慈溪市宗汉新福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怡园村。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军,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佳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乐同街28号21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新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宗汉新福电器厂(以下简称新福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广州市佳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石公司)、李新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26××××.X,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百懋公司以与佳石公司、李新伟就双方之间的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佳石公司、李新伟的起诉。佳石公司、李新伟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百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佳石公司、李新伟起诉的请求,已经佳石公司、李新伟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判项;
二、准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佳石电器有限公司、李新伟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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