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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承卓家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德彦大道翔凤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梁祐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垣德,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景新,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承卓家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景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承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被诉侵权的两款办公椅(A60会议椅、A60-1网布转椅)系由承卓公司生产与事实不符,该两款椅系由广东同兴威椅业的厂家制造生产的,承卓公司也仅是销售商,并不知道该两款椅子是侵权产品,承卓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退一万步讲,即使承卓公司供应给广卫及汇泉的两款办公椅侵犯梁景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生产者来承担,且原审判决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明显违反法律和客观实际,也是显失公平的。(三)原审未依法通知承卓公司参加诉讼并将判决书送达,致承卓公司丧失了上诉权,属严重的程序违法,侵害了承卓公司的诉讼权利,如申辩权及上诉权等,恳请依法予以再审。承卓公司于2018年4月初到顺德杏坛工商部门办事时才知道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4月3日才联系执行法官拿到判决书复印件,并于4月10日到一审法院复印本案相关材料。承卓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一直在顺德杏坛本地,但从未收到应诉材料,故本案应以承卓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作为起始时间计算再审期限。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卓公司无需赔偿梁景新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由梁景新承担。
被申请人梁景新未提交答辩意见。
申请再审人承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8)粤佛岭南第2465号公证书、发票、出货单、刷卡单据,拟证明承卓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质证,梁景新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关联性不予确认,承卓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所有证据形成的时间均为涉案判决生效之后。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由公证机关公证形成的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由于该证据是承卓公司在提起本案再审申请后才公证购买的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关联性,不能据此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向承卓公司当时的工商登记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工业区杏龙路段南3号”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案件应诉材料,后因“地址不详”而无法妥投被退回邮件。一审法院遂于2016年6月6日向承卓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应诉材料。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向承卓公司公告送达了一审判决即(2016)粤7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梁景新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对上述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6执767号。佛山中院于2017年11月21日到承卓公司登记地址核查该公司经营状况,但在登记地址未能找到承卓公司。佛山中院于2017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承卓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于次日作出(2017)粤06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粤06执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书即(2016)粤7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承卓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至于承卓公司称应将其收到上述判决书的日期即2018年4月3日作为起始时间计算再审期间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承卓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不详导致一审法院无法通过邮寄方式直接送达一审相关法律文书,故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即便承卓公司在公告期间无法获知一审判决的内容,但佛山中院于2017年11月27日已将承卓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卓公司此时也应当知道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故即便从此时起算,承卓公司申请再审也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申请综上,承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承卓家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叶 丹
审判员 欧丽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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