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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固盾原子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固盾原子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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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民终16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固盾原子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规划华远东路西侧、澜石二马路南侧自编B座17、18号。

法定代表人:钟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固盾原子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三铁路路边新村围塘明进工业区6号之二厂房。

投资人:杨瑞林,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瑞林,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海威路G-23之二(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埒西—海威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佛山市固盾原子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盾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固盾原子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固盾五金厂)、杨瑞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可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6××××.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乐可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凌信景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乐可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乐可多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是向案外人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数量很少且没有库存,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免除赔偿责任。2.固盾公司对乐可多公司享有的专利权情况不了解,主观方面不存在恶意,且固盾公司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和规模小,故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固盾五金厂、杨瑞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乐可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乐可多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固盾五金厂并未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不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2.送货单上的地址与固盾五金厂的地址不一致,宣传册中也不存在涉案产品,相关资料是固盾公司自行印刷,与固盾五金厂无关。3.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在固盾五金厂处购买,所获取的相关资料也并非固盾五金厂现场取得,故被诉侵权产品与固盾五金厂无关。

乐可多公司二审中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可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固盾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53026××××.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产品;2.固盾五金厂、杨瑞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53026××××.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产品;3.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共同赔偿乐可多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执手(A5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26××××.9,该专利权人于2016年5月24日由沈强变更为乐可多公司。该专利年费最新缴纳时间为2017年7月4日。简要说明显示该专利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造型及图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一。

(2017)粤佛珠江第1041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11月24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陪同下,乐可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刚来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不锈钢五金配件中心1座17-18号的一间店铺,该店铺门楣上方有“佛山固盾原子锁业”等字样的广告招牌。刘建刚现场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括执手在内的货物一批共11件,同时取得收据一张、固盾原子锁业送货单两张、“钟期发”名片一张和固盾原子宣传册一份。公证处对取得的物品拍照后进行了封存。1.收据显示“今收到中山板芙镇宏达门业货款1115.5元正固盾原子锁业”字样,该收据无盖章或签名;2.两张送货单均无盖章,日期均为2016年11月24日,均显示销售地址为佛山市澜石不锈钢五金配件中心1座17-18号,电话为0757-8307×××8,厂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明进工业区6座,收货单位为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宏达门业,货物名称为“GD929-红古铜-鸟头大把手”等十一项,总金额为1063.5元,备注为“款已收”;3.固盾原子宣传册显示有“佛山市固盾原子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固盾原子五金制品厂”,营销中心为佛山市澜石不锈钢五金配件中心一座17-18号,工厂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明进工业区六座,电话为8307×××8/83071378,手机为189××××7720钟经理,宣传册中并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4.“钟期发”名片显示有“佛山市固盾原子锁业有限公司”字样,销售地址、厂址和电话均与上述固盾原子宣传册、送货单信息一致。

上述十一件产品分别由红色和黑色小包装盒包装,共同装于一大包装箱内。大包装箱上印有“固盾”标识、“固盾原子钢锁”字样以及固盾公司的名称。红色小包装盒印有“”商标以及固盾公司、固盾厂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黑色小包装盒上无生产者的信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分别包装于二个红色小包装盒以及一个黑色小包装盒内。该三盒产品均为锁,三款产品面板不同,但执手外观相同,其中有两款面板上有“PY”标识。固盾公司一审当庭确认该三盒产品是其所销售。被诉侵权执手部分,整体呈L形,包括执手头部、手握部和执手尾部。执手头部为圆形,中间为一个中心有凸起圆点的圆台,圆台外侧环绕三圈雕花图案,从内到外每圈图案分别为花纹、5字型、圆点。执手头部与手握部之间有一圈圆点图案。手握部比执手头部略小,整体为两端小中间大的鼓形,图案为凸起的米粒形状和三瓣的细长花苞形状,手握部与执手尾部之间有一圈间隔均匀的四棱锥,四棱锥下方为一条状,条状两侧有类似浪花的立体造型,条状下是左右对称的菊花和波浪图案,两菊花中间为凸起圆点及三片叶尖往执手尾部方向的叶片状雕花,叶片状雕花下方为半圆包围着多瓣花瓣状图案,半圆两侧为鱼鳍状,半圆下方的两侧为左右对称的包含两个圆球的船形,船形下方为南瓜状的扁球体。具体外观见附图二。将被诉侵权执手部分与乐可多公司专利进行对比,乐可多公司认为两者构成相同。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在于乐可多公司专利是由不同色彩所组成,被诉侵权产品执手为古铜色。

乐可多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420元、本案购买产品费用400元,并提交了金额为3420元的公证费票据一张、金额为1115.5元的收据一张。乐可多公司请求法院一并酌定赔偿数额。

乐可多公司还在一审法院同时起诉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另两案,亦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及同一公证书,案号分别为(2017)粤73民初3823、3824号。

固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金额为1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自然人股东为钟景荣,其监事为杨瑞林,经营范围为销售锁具及其配件。固盾五金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2月11日,投资额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

商标申请人为固盾公司,注册号分别为20865225、10627615,分别注册在第9、6国际分类上。

固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于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朋友圈截图,显示聊天对象为“攀宇老板娘”,聊天开始时间为2016年10月4日,聊天内容为语音和图片,朋友圈截图为2017年5月24、26日发布的防盗门锁图片;2.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产品画册,固盾公司指出该画册第11页的PY9917-2红古铜、第13页的PY9928-3黄古铜对应被诉侵权产品;3.商标信息及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企业资料信息,商标注册号为12265977,申请人为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服务类别为保险柜、弹簧锁、挂锁、关门器(非电动)、金属包装容器、金属钩(扣钉)、金属门、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钥匙。乐可多公司对上述证据1的三性均不确认,认为聊天记录内容为语音,无法确认其内容;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的“PY”标识与固盾公司提交的商标不同。

一审庭审中,乐可多公司主张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沈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执手(A5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26××××.9,该专利权人于2016年5月24日由沈强变更为乐可多公司。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或近似。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乐可多公司专利均是执手,属于同类产品。经比对,两者外观相同,至于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提出的颜色差异,因为乐可多公司专利并未指定保护色彩,且涉案专利包括较为复杂的形状和图案,仅仅色彩的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2017)粤佛珠江第1041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乐可多公司在“固盾原子锁业”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固盾公司亦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固盾公司销售。因公证现场取得的宣传图册没有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公证书也未显示固盾公司在涉案店铺显著位置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故乐可多公司主张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乐可多公司主张固盾五金厂实施了制造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红色小包装盒上印有固盾五金厂的名称及地址,且本案公证现场取得的送货单、宣传图册上印制的工厂地址与固盾五金厂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同,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固盾五金厂生产;2.固盾公司为证明合法来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语音和图片,内容无法查看,聊天对象身份不能证明,朋友圈截图的发布时间晚于涉案公证书的时间。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产品画册即使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也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被诉侵权产品面板上的“PY”标识与商标不同,且该“PY”标识位于面板上。固盾公司提交的有关产品来源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3.固盾五金厂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五金制品,由此可知,其具备生产被诉产品的能力。综合以上事实,乐可多公司主张固盾五金厂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固盾五金厂和固盾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由于该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共用同一字号,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之间关系密切,涉案产品包装盒、送货单和宣传图册上同时印有该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的名称和地址,由此可知,该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实施了共同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固盾公司称是其未经固盾五金厂许可,单方将固盾五金厂信息印在相关的证据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乐可多公司主张该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杨瑞林,乐可多公司未证明其与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杨瑞林仅就其为固盾五金厂的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固盾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如上所述,固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且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固盾五金厂生产,而且固盾公司与其构成共同侵权,故固盾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权利人许可,固盾公司和固盾五金厂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乐可多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鉴于乐可多公司未诉请固盾公司停止制造行为,一审法院不予判决。关于侵权赔偿,鉴于乐可多公司因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因侵权所取得的获利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根据乐可多公司专利权的类别(外观设计)、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侵权行为的性质(制造、销售)和情节、乐可多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一并酌定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共同赔偿乐可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之规定,杨瑞林作为固盾五金厂的投资人,在固盾五金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对固盾五金厂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乐可多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固盾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乐可多公司ZL20153026××××.9“执手(A5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固盾五金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乐可多公司ZL20153026××××.9“执手(A5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乐可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四、杨瑞林对固盾五金厂上述赔偿责任,在固盾五金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乐可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乐可多公司负担770元,固盾公司、固盾厂共同负担2530元。

二审中,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1.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18)粤佛岭南第395、396号《公证书》,拟证明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产品锁面板“PY”标识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是一致的;证据2.永康市恒达物流(广州公路专线)货物托运单2张,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于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乐可多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确认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确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中公证购买的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不同,虽相关标识刻在面板上,但执手上没有任何标识,而涉案专利是执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披露的六面视图均不包含面板,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执手上亦无相关标识,故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上述证据2没有托运人签字或盖章,开票人亦为空白,真实性难以认定,且欠缺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关联性,故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综合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的上诉理由和乐可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是否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3.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关于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是否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固盾五金厂的企业名称及地址,送货单、宣传图册上印制的工厂地址与固盾五金厂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这些均为彰显生产者身份的信息,而固盾公司与固盾五金厂字号相同,杨瑞林既为固盾公司的监事和亦是固盾五金厂的投资人,故两主体关系密切,不排除经营混同的可能,故一审法院认定固盾五金厂、固盾公司构成共同制造、销售侵权行为并无不妥。固盾五金厂上诉主张其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但对上述产品包装盒、送货单、宣传图册均彰显该厂为生产者的事实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其所主张的来源方即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况且,如前所述,在案证据已经证明固盾公司和固盾五金厂共同制造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故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赔偿。”本案中,乐可多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涉案专利在先许可使用费依据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固盾公司和固盾五金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乐可多公司已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定8万元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并无不妥,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固盾公司、固盾五金厂、杨瑞林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固盾原子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固盾原子五金制品厂、杨瑞林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附图一:

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附图二:

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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