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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7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23号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邹月亮。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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