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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4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高埗雪莲副食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东联村2区62号铺位。经营者:刘龙飞,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高埗雪莲副食贸易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东莞市高埗雪莲副食贸易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高埗雪莲副食贸易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高埗雪莲副食贸易部负担。上诉人东莞市高埗雪莲副食贸易部已经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其多交的275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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