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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金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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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卓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同富裕工业区永和大道旁A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汪利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卓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金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卓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余金石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专利已被申请无效,不具有稳定性,并请求中止审理。(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卓品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权人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澎公司)的授权书,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从金威澎公司购买,卓品公司并没有制造行为。(三)一审判赔数额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余金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余金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卓品公司立即停止对余金石专利权(ZL201530122856.1)的侵权,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余金石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整;2.卓品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关于余金石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余金石于2015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LED灯)的外观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9月2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530122856.1,专利权人为余金石。2016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备案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显示:余金石于2018年1月15日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给深圳市曼格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实施,许可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29日,许可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二、关于余金石所指控卓品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

余金石指控卓品公司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余金石为此提交了:

1、卓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显示卓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电子产品、充电器的研发和销售,电子产品、充电器、自动化设备的生产。

2、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8)鄂楚信证字第93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余金石委托代理人吴丽霞于2018年4月20日在当当网上的当当自营迪信通官方旗舰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名称显示“疾速蘑菇灯电源Y06绿色”,价格168元。公证书及实物还显示2018年4月23日,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收到单号为456028393154的顺丰快递包裹,产品为前述所购“疾速蘑菇灯电源Y06绿色”。产品外包装上显示北京胜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制、深圳市卓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产品实物标注有“卓品制造”字样。

3、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8)鄂楚信证字第853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9日,余金石的委托代理人杨丹来到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由杨丹操作计算机,在“1号店”首页搜索框中输入“ZOPIN卓品6000毫安实际大容量移动电源/充电宝双USB输出蘑菇灯双向快充显示电量”,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ZOPIN卓品6000毫安实际大容量移动电源/充电宝双USB输出蘑菇灯双向快充…ZOPIN数码旗舰店”,公证书附件显示“ZOPIN数码旗舰店”系由深圳市卓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杨丹以128元的单价,在该店铺购买了1个“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支付人民币128元。该《公证书》及实物还显示,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员雷鸣于2018年3月12日在单位领取了由圆通速递派送的快递包裹,所寄物品为移动电源/充电宝共1件。该公证书附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实物照片均显示产品系由卓品公司制造。

4、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8)鄂楚信证字第853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余金石委托代理人杨丹于2018年3月4日通过卓品公司在京东上开设的店铺“ZOPIN数码旗舰店”以128元的单价,在该店铺购买了1个“zopin卓品6000毫安实标大容量移动电源/充电宝双USB输出蘑菇灯双向快充”产品,支付人民币128元。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由卓品公司开设。该《公证书》及实物还显示,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员雷鸣于2018年3月8日在单位领取了由圆通速递派送的快递包裹,所寄物品为移动电源/充电宝共1件。该公证书附件产品外包装、产品实物等均显示系由卓品公司制造。

5、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8)鄂楚信证字第119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余金石委托代理人吴丽霞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淘宝网在迪恒数码店铺上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订单信息显示:迪恒数码,货品:“疾速/JS-Y60 蘑菇灯移动电源时尚通用充电宝苹果安卓”,商品总价98元。该《公证书》显示,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员雷鸣于2018年6月27日在单位领取了顺丰速递包裹,运单号为:049884053879。从经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上看,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显示北京胜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制、深圳市卓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

三、被诉侵权产品与余金石请求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比较

余金石请求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涉案专利整体形状为轴对称的仿生蘑菇形状。上部为类似蘑菇的菌盖的圆弧球体,侧面看球体为半椭圆形,菌盖底面为一薄片灯罩,下部为类似蘑菇的菌柄的柱体,菌柄高度约为菌盖的4倍,其外壁弧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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