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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艺美亚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3号3219房。
法定代表人:王荣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友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东190号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杨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广州艺美亚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友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艺美亚公司申请再审称,在程序上,一审法院未向艺美亚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致使艺美亚公司未能出庭诉讼,剥夺了其正当的民事权利,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实际上艺美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真正的违约方是友力公司,应当由友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友力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艺美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可见,知悉开庭时间等诉讼相关信息,出庭参加诉讼等均是案件当事人基本的民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开庭通知等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关于送达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即以直接送达,当事人签章确认为原则,以留置送达、简易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为补充,在前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仍应当公告,且经过六十日才视为送达。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尽可能的以当事人可以知悉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当公告,以确保当事人知情权、辩论权等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中,一审法院虽于庭前以邮寄方式向艺美亚公司的注册地址发送开庭通知书,但由于艺美亚公司搬迁,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一审法院此时应当对开庭信息等进行公告,但一审法院未经公告径直开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艺美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徐菲
陈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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