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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阿塞泰克丹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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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知民终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6楼2062室。

法定代表人:薛瑞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阿塞泰克丹麦公司(AsetekDenmarkA/S),住所地:丹麦王国奥尔堡市阿森斯街2号(Assensvej29220AalborgOst)。

法定代表人:PeterD.Madsen,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酷冷至尊信华电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5楼5217号。

经营者:胡诚。

上诉人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冷至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塞泰克丹麦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酷冷至尊信华电脑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酷冷至尊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66、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酷冷至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阿塞泰克丹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超出管辖权和审理范围审理本案,存在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据。

阿塞泰克丹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酷冷至尊经营部未发表答辩意见。

阿塞泰克丹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酷冷至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阿塞泰克丹麦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分别为酷冷至尊“冰神140XL”“冰神240M”“冰神120XL”“海神120M”“海神120XL”“海神120V”“海神120VV3Plus”及“冰神280L”的CPU水冷散热器产品;2.酷冷至尊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酷冷至尊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阿塞泰克丹麦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型号分别为酷冷至尊“冰神140XL”“冰神240M”“冰神120XL”“海神120M”“海神120XL”“海神120V”“海神120VV3Plus”及“冰神280L”的CPU水冷散热器产品;4.酷冷至尊公司和酷冷至尊经营部赔偿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共计一百万元;5.酷冷至尊公司和酷冷至尊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酷冷至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阿塞泰克丹麦公司ZL201210266143.8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酷冷至尊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阿塞泰克丹麦公司ZL201210266143.8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酷冷至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四、酷冷至尊经营部对酷冷至尊公司上述赔偿债务中的7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酷冷至尊公司、酷冷至尊经营部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酷冷至尊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作出的第43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本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阿塞泰克丹麦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可该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3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专利确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新的证据且与本案事实相关,其真实性亦被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3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阿塞泰克丹麦公司据以起诉的201210266143.8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阿塞泰克丹麦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66、21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阿塞泰克丹麦公司的起诉。

阿塞泰克丹麦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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