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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再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23号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邹月亮。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2018)粤民申78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欧丽华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陈中山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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