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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金满都照明门市部林悦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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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知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金满都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179号古二顺成楼1楼V1007号。

经营者:林悦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悦军,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义山,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金满都照明门市部(以下简称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因与被上诉人孟义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孟义山承担。事实和理由:1.金满都门市部销售的产品采用合法手段、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具有合法来源,满都门市部已停止销售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

孟义山未提交答辩意见。

2018年9月28日,孟义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停止侵害其一种具有裂缝的玻璃的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162064××××.3)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2.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0000元。3.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孟义山涉案名称为“一种具有裂缝的玻璃”、专利号为ZL20162064××××.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二、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义山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60000元。三、驳回孟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孟义山负担990元,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负担2310元(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需负担的诉讼费用,孟义山已预交一审法院;孟义山同意该费用不退回,由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向其迳行支付)。

本案二审期间,金满都门市部、林悦军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第396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6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专利确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96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孟义山据以起诉的20162064891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孟义山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孟义山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孟义山的起诉。

孟义山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山市古镇金满都照明门市部、林悦军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林恒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绪春

书记员严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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