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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2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荣良,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凯信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西。
上诉人莫荣良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凯信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荣良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莫荣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荣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莫荣良负担。莫荣良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多预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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