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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能杰与姚焕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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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3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焕群,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奥捷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工业区里东村二仓贝妮丝芬有限公司内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麦尼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塘雅居5幢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珂。

上诉人彭能杰因与被上诉人姚焕群、原审被告佛山市奥捷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麦尼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能杰以其与被上诉人姚焕群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能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能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彭能杰负担。上诉人彭能杰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其多预交的2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喻 洁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卢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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