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乙为甲所在公司下属非法人分公司经理,甲为偿还因私人营利性活动在银行处的贷款便在丁处借款50万元,为归还丁的借款,甲乙合谋由乙以申请业务周转金的方式在国有公司获得拨款50万元,在甲的帮助下乙获得该笔拨款,之后乙将该笔拨款在甲的授意下将50万元转给了丁(甲未告诉乙将该笔资金转给丁的真实目的,丁也不知该笔资金为公款),不足3个月内甲将该笔资金通过乙归还了公司。请教:甲和乙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如果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属于用于营利性活动吗?谁是挪用人?谁是使用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甲乙最多能判多少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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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你的描述,甲涉嫌挪用公款罪,甲作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为乙虽然参与了以分公司名义向总公司申请业务周转金,但乙并不知道款项转给丁的目的,乙也没有参与甲使用该笔款项进行营利活动,而且三个月之内已归还,因此乙不构成挪用公款共同犯罪。
三,甲挪用公款五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般判2--3年有期徒刑,有可能适用缓刑。
作者追问:2021-11-30 12:02
甲为营利性活动而在银行贷款,甲为还银行还贷款而在丁处借款,甲为还在丁处的借款而与乙合谋挪用公款50万不满3个月后归还,甲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
主要是能否认定甲从事营利性活动,非常感谢!
答主追加回答: 2021-11-30 12:02
甲通过乙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到50万资金后用于归还甲个人欠丁的借款,甲向丁借款50万是还甲欠银行的贷款,而甲欠银行的贷款是用于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甲挪用的50万元就是用来填补其从事营利活动所欠债务的,实质上就是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完全可以认定为是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你的描述,存在合谋挪用款项行为,如果公司报警公安侦查属实,那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具体定罪量刑需要综合其他情况。
1,是否从事营利活动,应该调查认定,你没有陈述做什么用。2,如果从事营利活动我认为构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3,甲乙为主犯,丁的行为地位需要调查认定。4,甲乙涉嫌挪用50万公款犯罪可能判处3-5年左右的刑罚。
作者追问:2021-11-30 11:46
甲为营利性活动而贷款(已经被监察机关认定核实),甲为还贷款而借款,甲为还借款而与他人合谋挪用公款不满3个月后归还,甲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
答主追加回答: 2021-11-30 11:52
如果甲乙合谋挪用公款给丁使用从事营利活动,构成犯罪。丁没有从事任何营利活动(放在自己账户不动),不到三个月归还本息,没有任何收益和利益。我认为他们不构成犯罪。
作者追问:2021-11-30 12:00
甲为营利性活动而在银行贷款,甲为还银行还贷款而在丁处借款,甲为还在丁处的借款而与乙合谋挪用公款50万不满3个月后归还,甲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
答主追加回答: 2021-11-30 12:22
我认为甲的前面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为了营利向银行贷款的)虽然和挪用公款有关系,但是与挪用公款给丁刑事法律上没有关联。只要挪用公款给丁,丁不知道是公款也没有从事营利活动,及时归还给甲乙,甲乙及时归公,我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您好,根据您的介绍,在三个月内已经归还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有权委托律师会见,辩护。
挪用公款,但并非用于营利,具体主从犯要看谁签的字,一般来说是乙拿走了公款去还钱,乙是主犯的可能性大一点。具体判刑要结合犯罪情节,退赃,还有单位是否谅解等综合判断的。
现在有没有报案,传唤录口供
一般构成,属于共同犯罪
作者追问:2021-11-30 11:44
甲为营利性活动而贷款,甲为还贷款而借款,甲为还借款而与他人合谋挪用公款不满3个月后归还,甲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
这个题目很像法考的题目呀。如果真是还是以书本和老师说的为准哈。理论和实务操作是有一定区别的
作者追问:2021-11-30 12:17
甲为营利性活动而在银行贷款,甲为还银行还贷款而在丁处借款,甲为还在丁处的借款而与乙合谋挪用公款50万不满3个月后归还,甲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不是法考是实务,主要是认为是否构成营利性活动,认为是该案的关键。
挪用公款为归还借款,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从事营利性行为,如果是挪用了公款,直接归还了银行的贷款,那么可以视为从事盈利性活动,但是对于银行的这笔贷款,甲已经从丁的借款予以清偿,甲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已经了结,现在挪用了这笔款项,仅仅是针对丁的借款,不是针对银行的贷款,所以不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且该笔资金是在挪用后三个月内归还,因而甲乙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虽有共谋行为,但尚未达到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无所谓主犯,从犯。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因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会受到政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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