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4:45发布
本公司业务员,在没有通过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客户所欠货款打折计算并盖上公司合同章,由原欠货款30万元拆成15万元,事后也没向公司领导汇报。
请问律师:
1、业务员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能对客户要求打折合同无效吗?
您好,您介绍的情况不全,如果货款打折后支付给公司了,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是超越权限代理行为,公司可以对方说明情况,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以显示公平为由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如果货款打折后被业务员占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38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情况,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他没拿到任何好处不构成职务侵占,但属于恶心越权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对于公司的损失,可以追究员工的责任
1,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如果业务员收取了好处费或者会扣涉嫌商业受贿罪犯罪。3,公司如果授权业务员可以对外在一定范围(包括价格)签订协议合同并给于盖章,业务员不违法。超出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业务员应该应该赔偿。
1、把30万私自改成15万,是故意侵害公私财务犯罪,把拿到的15万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2、该合同要看债务人是否善意,如果其明知,或者合谋,合同肯定无效!
1.用公司合同章对外签订打折协议,构成表现代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受,属于公司管理不善,内部治理问题,协议应当有效。2.员工未经公司授权,私自盖公司合同章,签订打折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对方拿回扣,故意签订打折协议,可按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员工行为无法代表公司决定
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需要判断他是否有占为己有的行为。
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结合员工是否有代理权以及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定进行判断。
其他建议:调查收集证据,若该员工收受他人好处,可考虑以商业贿赂罪追究其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业务员没有将折掉的货款(要达到一定数额)占为已有,一般不成立职务侵占罪。通常情况下,要求打折合同无效的主张比较难,您需要提供更具体的案件情况,才能分析通过何种方式降低公司损失。
根据你陈述的事实情况来看,个人认为首先不够长,职务侵占罪原因是职务侵占罪啊,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员工在拆解改30万元为15万元时收取财物,是单位以外的人财物,据为己有涉嫌商业受贿罪,对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对因此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职务侵占不构成,合同盖章后有效,但是要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你好,业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业务员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构成。业务员未经公司负责任同意私自打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您好,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将公司财务据为己有;
1、业务员所欠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表见代理,如果业务员对外有签署的权限,并且拿着公司合同章于对方签署了合同,如果对方公司是善意且不知情的,这份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构成表见代理,权利与义务有公司承担;
2、 如合同是有效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内部进行追偿,起诉该员工,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3、如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在此过程中有非法收受回扣或好处费,则可能涉嫌商业贿赂或职务侵占罪,建议公司可以报警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只有在对方公司也明知业务员是擅自做主,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公司公章,双方恶意串通,一方为了得到回扣,另一方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该行为不是职务侵占,如果该业务员在打折过程中收受对方的好处费且金额较大的,则构成商业受贿罪。
已经盖了公司合同章,打折合同是有效的。
可要求该业务员超越职务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不构成职务侵占,因为个人没得钱。合同有效。
你好这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可以起诉员工赔偿,确认协议无效
一,业务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根据你的描述,并没有业务员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你公司想主张打折合同无效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合同你们公司已盖合同章,打折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即使员工超越代理权盖章,也构成表见代理,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是代表公司签订打折合同的,除非你们有证据证明对方与员工通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该员工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可报警追究员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事责任。
如果是员工恶意沟通,损公肥私,报警,公安介入,单位可主张无效。如没有恶意串通吃回扣,则属于职务行为,有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有滥用代理权,合理损失可由员工赔偿。
你好,业务员不构成犯罪。业务员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打折后并盖章,其行为由公司承担,这个后果是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当然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拿回扣之类的款项,建议报警处理。
一,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没有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刑法上对职务侵占罪有明确规定,你可以查一下。
二,员工的身份是业务员,并且也盖有公司的合同章,但不能因此认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做出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如胜诉自然是最好,如败诉的情况下,由于该损失是由该员工所造成,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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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介绍的情况不全,如果货款打折后支付给公司了,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是超越权限代理行为,公司可以对方说明情况,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以显示公平为由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如果货款打折后被业务员占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38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情况,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他没拿到任何好处不构成职务侵占,但属于恶心越权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对于公司的损失,可以追究员工的责任
1,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如果业务员收取了好处费或者会扣涉嫌商业受贿罪犯罪。3,公司如果授权业务员可以对外在一定范围(包括价格)签订协议合同并给于盖章,业务员不违法。超出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业务员应该应该赔偿。
1、把30万私自改成15万,是故意侵害公私财务犯罪,把拿到的15万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2、该合同要看债务人是否善意,如果其明知,或者合谋,合同肯定无效!
1.用公司合同章对外签订打折协议,构成表现代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受,属于公司管理不善,内部治理问题,协议应当有效。2.员工未经公司授权,私自盖公司合同章,签订打折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对方拿回扣,故意签订打折协议,可按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员工行为无法代表公司决定
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需要判断他是否有占为己有的行为。
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结合员工是否有代理权以及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定进行判断。
其他建议:调查收集证据,若该员工收受他人好处,可考虑以商业贿赂罪追究其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业务员没有将折掉的货款(要达到一定数额)占为已有,一般不成立职务侵占罪。通常情况下,要求打折合同无效的主张比较难,您需要提供更具体的案件情况,才能分析通过何种方式降低公司损失。
根据你陈述的事实情况来看,个人认为首先不够长,职务侵占罪原因是职务侵占罪啊,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员工在拆解改30万元为15万元时收取财物,是单位以外的人财物,据为己有涉嫌商业受贿罪,对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对因此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职务侵占不构成,合同盖章后有效,但是要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你好,业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业务员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构成。业务员未经公司负责任同意私自打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您好,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将公司财务据为己有;
1、业务员所欠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表见代理,如果业务员对外有签署的权限,并且拿着公司合同章于对方签署了合同,如果对方公司是善意且不知情的,这份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构成表见代理,权利与义务有公司承担;
2、 如合同是有效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内部进行追偿,起诉该员工,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3、如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在此过程中有非法收受回扣或好处费,则可能涉嫌商业贿赂或职务侵占罪,建议公司可以报警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只有在对方公司也明知业务员是擅自做主,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公司公章,双方恶意串通,一方为了得到回扣,另一方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该行为不是职务侵占,如果该业务员在打折过程中收受对方的好处费且金额较大的,则构成商业受贿罪。
已经盖了公司合同章,打折合同是有效的。
可要求该业务员超越职务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不构成职务侵占,因为个人没得钱。合同有效。
你好这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可以起诉员工赔偿,确认协议无效
一,业务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根据你的描述,并没有业务员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你公司想主张打折合同无效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合同你们公司已盖合同章,打折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即使员工超越代理权盖章,也构成表见代理,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是代表公司签订打折合同的,除非你们有证据证明对方与员工通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该员工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可报警追究员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事责任。
如果是员工恶意沟通,损公肥私,报警,公安介入,单位可主张无效。如没有恶意串通吃回扣,则属于职务行为,有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有滥用代理权,合理损失可由员工赔偿。
你好,业务员不构成犯罪。业务员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打折后并盖章,其行为由公司承担,这个后果是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当然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拿回扣之类的款项,建议报警处理。
一,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没有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刑法上对职务侵占罪有明确规定,你可以查一下。
二,员工的身份是业务员,并且也盖有公司的合同章,但不能因此认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做出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如胜诉自然是最好,如败诉的情况下,由于该损失是由该员工所造成,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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