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甲公司挂证为注册建造师,通过关系获得某建设项目,之后拉拢李四(自然人,无资质)、王五(自然人,无资质)入股承建该项目。张三、李四、王五商议并成功由李四挂靠甲公司具体承揽该项目并与乙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最终由乙公司投资,由李四已甲公司名义具体实施项目建设。之后,张三为了感谢乙公司法人按合同约定拨付了工程款和为拉拢乙公司法人今后能顺利拨付工程款,张三向李四、王五谎称乙公司法人借款为由领取工程款私自给乙公司法人送现金30万元。案发后,乙公司法人以受贿罪判处徒刑。请教:张三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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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你的描述,乙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甲公司为项目施工单位,李四为挂靠甲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为合伙关系;
二,张三的行为涉嫌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因为张三为了感谢乙公司法人按合同约定拨付了工程款和为拉拢乙公司法人今后能顺利拨付工程款,张三向李四、王五谎称乙公司法人借款为由领取工程款私自给乙公司法人送现金30万元。张三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张三向李四、王五谎称乙公司法人借款为由领取工程款私自给乙公司法人送现金30万元,还侵占了合伙财产,李四和王五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三返还这30万元合伙财产。
作者追问:2021-07-08 16:50
有一种观点是为了谋求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这种观点正确吗?另外评价为行贿罪不需要评价前面挂靠行为吗?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7-08 16:50
你说的为谋求顺利给付工程款是正当利益,因此送钱物不构成行贿罪,这是刑事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没有法律依据,在刑事审判实务中也没有这种最高法院的判例。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7-08 16:50
挂靠行为在我国施工中普遍存在,其后果是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与犯罪无关。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张三的行为涉嫌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张三的行为是行贿行为,因为他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尽快的获取利益而送礼行贿。
张三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张三拿3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今后从挂靠的乙公司领取工程款方便。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你好,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属于行贿罪
构成行贿罪
张三可能涉嫌《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张三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为获取有关利益,选择送礼
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行贿罪
行贿和挪用资金的竟合,择一重处。
您好,根据您目前提供的情况,我认为张构成行贿罪和侵占罪的竞合,其从公司骗取工程款作为私用,非法侵占了公司财产;对乙公司法人送去财物,涉嫌行贿罪,两罪择一重罪处罚。
张三为了顺利拨付工程款而送礼属于行贿行为
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受贿罪,与之对应的张三就构成行贿罪。
我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对企业人员行贿罪,,
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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