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为了引进大客户,总经理私自帮客户降低费用收取标准,相关申请单子上客户签字为总经理找人冒名签署,我作为经办人,向总经理提供了客户原来办理业务的签字样式,并通过公司流程申请降低,上级部门和总公司均审批通过,我只是想为营业部开发一个大客户,本人在期间没有任何不当得利,总经理和客户之间有没有经济往来,我不清楚,几年下来,少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已经很大了,调整后的收取标准没有违法公司规定,只是签字存在问题,客户我觉得也知道此事,并和总经理说过,否则总经理不会主动降低手续费,请问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吗。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是违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才涉嫌职务侵占罪。
您好。根据陈述的案情。不属于职务侵占。至首先职务侵占需要非法占用公司财物为前提。第二还要实际获得了利利益。第三。从实际上,公司批准了降费,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只是属于违规。
不构成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相应金额才予以立案,你没有获取到任何利益,不构成职务侵占。
建议: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降低手续费,是经过申请并莸批准的,你履行职务,并非谋取私利。
不属于职务侵占,只是违反了证券业的相关规定!
你的问题好像咨询多次了,不属于职务侵占。
一,同类的问题在本平台有人咨询过,你不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刑法规定的侵占是利用职务便利店,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达六万元才涉嫌犯罪,你没有侵占公司款项,不具备构成本罪最重要的客观要件和法律特征。
二,你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的共犯。因为1、你没有职务侵占的共同故意,你与领导并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事前通谋,至于你作为经办人向总经理提供客户签字式样,这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所为,不是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不具备共同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观要件;2、你没有职务侵占的非法占有行为和结果。职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但你并没有实际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不具备共同侵占犯罪的客观要件。
如果降低的费用是客户实实在在地享受了,而没有进总经理个人腰包,就算不上职务侵占、贪污的。但客户享受到的降低费用,与总经理瓜分,那就是有预谋的侵占、贪污的。
.按照你的描述,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职务侵占应该是你有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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