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8 15:09发布
假设公司业务主管从别处购买了1万条业主手机号,分配给业务员打电话联系业务,但只有手机号,没有业主姓名等任何其它信息。
请问律师:
1、这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如果构成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不构成犯罪,是否会被公安机关拘留等行政处罚?
一,如仅仅是电话号码而没有具体对应姓名,很难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罪名、两个构成要件类型。所以,本罪之实行行为包括两类: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②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3款分别规定了以上两种行为类型。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第二种类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仅仅是电话号码,达不到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很难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是否构成犯罪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但即便最终不构成犯罪,对于公安机关,业务范围是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及对涉嫌违反刑法的行为进行侦查,对于前者,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对于后者,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马上终止使用这些信息,不要拨打这些手机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只有手机号,没有其它任何信息的,也就是做了脱敏处理的信息,算不算“公民个人信息”呢?
还是算个人信息的。只要不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未经个人同意,而取得大量的手机号,就是违法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我知道,麻烦律师分析下案情,并判断解答。
属于犯罪行为,侵犯个人隐私,买卖信息情节严重会判刑的,方便可以电话沟通
如何算情节严重?
按照目前数据显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 等因素确定。
这种情况,因为没有用户个人信息,个人认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构成犯罪的,依据是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司法解释
情节已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如果经公安机关立案会承担刑事责任
手机号也具有特定公民信息的属性,只是信息构成上不够完整。
您好,侵犯了个人信息,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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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一,如仅仅是电话号码而没有具体对应姓名,很难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罪名、两个构成要件类型。所以,本罪之实行行为包括两类: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②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3款分别规定了以上两种行为类型。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第二种类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仅仅是电话号码,达不到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很难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是否构成犯罪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但即便最终不构成犯罪,对于公安机关,业务范围是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及对涉嫌违反刑法的行为进行侦查,对于前者,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对于后者,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马上终止使用这些信息,不要拨打这些手机号。
作者追问:2021-05-18 17:2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只有手机号,没有其它任何信息的,也就是做了脱敏处理的信息,算不算“公民个人信息”呢?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5-18 17:49
还是算个人信息的。只要不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未经个人同意,而取得大量的手机号,就是违法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追问:2021-05-18 15:14
法条我知道,麻烦律师分析下案情,并判断解答。
属于犯罪行为,侵犯个人隐私,买卖信息情节严重会判刑的,方便可以电话沟通
作者追问:2021-05-18 15:17
如何算情节严重?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5-18 15:28
按照目前数据显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 等因素确定。
作者追问:2021-05-18 17: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只有手机号,没有其它任何信息的,也就是做了脱敏处理的信息,算不算“公民个人信息”呢?
这种情况,因为没有用户个人信息,个人认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构成犯罪的,依据是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司法解释
作者追问:2021-05-18 17:2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只有手机号,没有其它任何信息的,也就是做了脱敏处理的信息,算不算“公民个人信息”呢?
情节已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如果经公安机关立案会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追问:2021-05-18 17: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只有手机号,没有其它任何信息的,也就是做了脱敏处理的信息,算不算“公民个人信息”呢?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5-18 17:51
手机号也具有特定公民信息的属性,只是信息构成上不够完整。
您好,侵犯了个人信息,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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