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华某"等四项注册商标。"华某"等商标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华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销售纽某等品牌的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诉讼过程

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某公司、张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大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张某共同侵害了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其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

大某公司、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本案

裁判结果与理由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院指出,大某公司、张某虽然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但其对华某公司商标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两个被告发布短视频、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无不当。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充分彰显了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知产维权哪家省钱?伍品知产全风险代理,零成本高效维权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5次浏览
  • 0人收藏
知产维权哪家省钱?伍品知产全风险代理,零成本高效维权一、知产维权痛点:成本高、风险大、性价比低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专利、著作权被侵权已成高频问题,但多数权利人面临 想维权、怕花钱、怕败诉的三重困境。传统维权模式中,权利人需自行承担公...

国家版权局:将文创版权保护纳入“剑网2026”专项行动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454次浏览
  • 0人收藏
近年来,以拉布布为代表的国潮IP风靡全球,但文创领域侵权盗版问题依然突出。4月2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明确回应:今年计划将文创领域版权保护纳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6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图书出版、电...

惩罚性赔偿重磅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570次浏览
  • 0人收藏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