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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引发反诉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和化工产品生产,是行业内的头部企业,而灵某公司则是行业内的后起之秀,两家公司在生意场和法庭上都不止一次有过交锋

早在2019年和2020年,金某公司就以灵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800万元,但是第一次诉讼因专利无效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第二次诉讼则因为灵某公司设备不侵权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因灵某公司价值亿元的设备出现在金某公司客户车间内,金某公司以其在2019年8月28日申请,并在2020年获得授权的名为"一种混合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于2023年1月16日提起了针对灵某公司的第三次专利侵权诉讼

诉讼过程

金某公司认为灵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成品罐,请求判令灵某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

灵某公司由于该案陷入了极其被动的局面,因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29日正式受理了灵某公司的上市申请,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北交所关注的重点。灵某公司在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金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与理由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低速框桨的外壁设置有刮边、外底部设置有刮底""料缸的底部安装有脚轮"等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金某公司是否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法院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金某公司提起诉讼时是否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二是金某公司是否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三是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给灵某公司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定:

第一,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但其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权利基础并不稳定。且金某公司应当知晓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较高可能性。因此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就应当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金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差,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特定技术特征,仍提起本案诉讼,并在起诉时向法院隐瞒了专利评价报告,其行为明显有失诚信。金某公司在2022年就知晓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但其直至2023年1月1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该时间节点正处于灵某公司上市审查关键期内。就索赔金额而言,金某公司此前两次专利侵权诉讼所涉被控侵权产品为包含涉案成品罐在内的生产线系统,两案索赔金额均只有800万元,但本案针对生产线的组成部分之一的成品罐,索赔金额却跃升至2300万元,该索赔额正好满足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的标准,使得灵某公司不得不进行披露并中止上市审核。因此可以认定金某公司提起本案的目的是利用前述披露规定,通过专利侵权诉讼阻碍灵某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以此打击竞争对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构成恶意诉讼

第三,金某公司在权利基础并不稳定的情形下提起本案诉讼,使得灵某公司不得不应诉,必然增加灵某公司的诉讼负累。且本案专利侵权诉讼必然会因其2300万元的索赔额而成为灵某公司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本案诉讼的存在不仅会使得灵某公司潜在客户基于趋利避害的市场特性,采取停止交易或选择替代产品等应对措施,使得灵某公司丧失交易机会,亦有可能会阻碍灵某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进程,甚至致使灵某公司前期付出的上市成本化为泡影。因此金某公司的滥用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损害了灵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无锡中院一审认定,金某公司的涉案诉讼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诉讼,并给灵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判决驳回金某公司全部本诉请求,同时判令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金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则。法院在判断原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行为时,一般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原告的主观状态、行为表现和损害后果进行全面考察。此案的裁判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向社会传递了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能够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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