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程序(App)开发者为争夺用户流量,采用的技术手段日益复杂隐蔽。个别开发者通过将自家App设置为与知名App相同的唤醒策略,在支付等关键环节设置"跳转陷阱",实施"搭便车"式流量攀附。
2025年6月27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杭州魔力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魔力玛特App通过技术设置,干扰支付宝App的正常支付跳转。
调查后发现,魔力玛特App在其新版本中,将URL Scheme(一种用于App间通信和跳转的协议)的关键词设定为与支付宝一致,导致用户在手机内同时安装有支付宝、魔力玛特以及某第三方电商平台App时,在电商平台内购物下单并选择支付宝支付,手机系统会弹出窗口询问是否打开魔力玛特App。若用户选择打开,则页面跳转至魔力玛特App,从而导致本应导向支付宝的支付流程中断。
至魔力玛特App下架违法版本时,涉案版本总下载量达6621次。当事人的行为不仅干扰支付宝的正常运营,减损其流量收益,也因支付中断增加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和安全疑虑,影响用户体验。这种违背行业惯例的"搭便车"行为,破坏App生态互联互通的信任基础,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取证,对该案相关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知名企业的URL Scheme应得到尊重和适当保护。行业内已普遍遵循"使用自有标识"的商业惯例,即善意App开发者通常选择其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因此,URL Scheme虽然不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但在实践中已成为承载特定服务、引导用户流量的重要商业标识,应受到保护。
第二,当事人侵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主观恶意明显。魔力玛特公司作为专业的App开发者和运营者,理应知晓URL Scheme在App唤醒和跳转中的关键作用以及行业惯例。其在自身品牌和业务与支付宝无关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仍在电商平台的支付流程中设置与支付宝App一致的唤醒策略,导致部分本应跳转至支付宝App的交易无法完成支付。当事人这一行为指向性强,不当攫取本应流向竞争对手的用户流量,"搭便车""蹭热度"的主观意图明显。
第三,涉案行为是对其他网络经营者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通过设置"跳转陷阱",在用户选择支付的关键节点中断原有服务流程,已实质性妨碍和破坏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正常运行,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兜底条款所规定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中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特征。
基于以上事实,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魔力玛特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本)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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