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关于“iPad”商标的纠纷,是一场因跨国并购中尽职调查疏漏而引发的典型侵权案。
早在2000年,唯冠科技旗下子公司就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平板显示设备。2009年,苹果公司计划推出其革命性平板电脑时,通过其在英国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IP)与唯冠国际(唯冠科技母公司)谈判,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买了全球的“iPad”商标。但关键问题在于,深圳唯冠(中国大陆商标持有人)并未参与此次交易,也未授权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商标。
当苹果iPad在中国大陆上市后,深圳唯冠立即提起诉讼,指控苹果侵权。法院支持了唯冠的诉求,责令苹果停止销售iPad产品,并面临巨额赔偿风险。最终,为避免产品被下架带来的巨大市场损失,苹果公司不得不于2012年支付6000万美元与深圳唯冠达成和解,才获得了中国境内的“iPad”商标专用权。
此案给所有跨国企业上了深刻的一课:在进行全球知识产权布局和并购时,必须对目标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所有权人进行极为审慎和全面的尽职调查,特别是不同司法辖区的差异,任何疏忽都可能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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