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是一场持续了近十年的法律战,核心在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乔丹体育是一家位于中国福建的体育用品企业,自2000年起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相关商标,并借助中文“乔丹”二字与中国消费者对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联想,迅速发展壮大。2012年,迈克尔·乔丹本人以侵害其姓名权为由,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
此案审理过程曲折漫长,焦点在于“乔丹”二字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唯一的、稳定的对应关系。乔丹体育辩称“乔丹”只是普通外国人姓氏的中文翻译,并非特指球星乔丹。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判决撤销乔丹体育的部分核心商标。
该案例确立了知名人物姓名权在商标领域优先保护的原则,彰显了中国司法对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态度,同时也提醒企业品牌的成长不应建立在攀附他人声誉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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