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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一般作品的署名权等三项权利保护期无限制,公民作品发表权等权利保护期至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到死亡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合作作品则到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及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截止,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就不再受保护。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于2000年去世,小丽在2023年也离世。2024年,小静声称拥有该小说相关权利,认为合作作品保护期应从小胡去世计算,到2050年12月31日截止,而小胡家属则认为应按小丽去世时间算,到2073年12月31日,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发表权等权利保护期至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2、在此案中,小丽是最后死亡的作者,于2023年去世,所以该小说的发表权等权利保护期应截止到207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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