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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接触原则方面,要是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美术作品,那就可能存在侵权的苗头。
比如被告能弄到原告的作品,那嫌疑就不小。
2.实质性相似这块,得把双方作品拿来对比,看看在表达的那些思想、情感以及审美等方面,是不是相似到能让普通观察者都搞混。
像整体构图、色彩搭配还有线条运用等细节都得算进去。
3.独立创作性,被告得证明自己的作品是完全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抄袭原告的。
要是只是对原告作品做了些小修改,那也可能构成侵权。
总之,判定美术作品侵权得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被告有没有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侵犯著作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位美术创作者,其创作了一幅色彩绚丽的风景画。小李也创作了一幅风景画,与小朱的作品在整体构图、色彩搭配上极为相似。小朱认为小李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作品,怀疑其抄袭,小李却坚称是自己独立创作。双方就小李是否侵犯小朱美术作品著作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接触原则看,若小李确实有机会接触小朱作品,那么其具有侵权嫌疑。
2、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二者作品在整体构图、色彩搭配等细节相似,若普通观察者易混淆,便可能构成侵权。
3、关于独立创作性,小李需证明自己作品是独立完成,若只是对小朱作品做小修改,也可能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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