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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2、房屋质量不合格;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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