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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空置房房主不可以以未享受权利为由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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