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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根据法律规定,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撤销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对收购要约进行变更,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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