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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一般情况下,原业主欠下物业费的,应当由原业主自己补缴。但如果原业主与新业主约定由新业主承担物业费的补缴义务的,则应当由新业主补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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